图书馆公章管理、使用规范

2012-06-28  点击:[]

(2012年4月修订)

 

图书馆行政公章保管和使用的责任和权限在馆长办公室,并指定专人代为负责。凡以图书馆名义发出的公文及签署的表格需加盖行政公章的要履行以下手续:
1.凡以图书馆名义发出的行政、业务来往公函需加盖行政公章的,须经馆长同意后盖章。
2.凡财务文件需加盖公章的,须经馆长签字后盖章。
3.凡各部门因公外出需出据介绍信、证明信加盖公章的,由办公室认真核实后,方可盖章。
4.凡馆内职工因个人私事需单位出据证明加盖公章的,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认真核实批准后,方可盖章。如办公室主任认为需经馆长批准时,送呈馆长审核决定。
5.每次使用行政公章都要认真进行登记。
6.图书馆行政公章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携带出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馆领导批准。
7.凡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公章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