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财产及办公用品管理细则

2012-06-28  点击:[]

(2012年4月修订)


1.图书馆设备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家具、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日常办公用品、家具和一般设备由办公室负责准备、管理;专用设备由各部门负责管理,重要设备需专人负责。
2.全馆所有办公用品和设备均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或领取。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员)负责到设备处办理手续,建立领用物品登记制度。
3.各种设备必须建立财产明细账,详细记录其型号、编号、状况、使用部门等。新购置和调入的物品、设备到馆后,分别由办公室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调试,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建帐,不合格的申请调换或退回设备处。
4.各部室主任对其部门所属的设备要认真管理,要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由使用者负责管理;不能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的,由部室主任负责管理。
5.各种设备(包括办公、阅览桌椅等)放置专用地点,个人及部门不准拆改、调换或随意移出存放地点。设备外借,必须经馆领导批准,并做好记载。
6.各部门要确保各种设备运行状态良好,经常维护并建立维护记录,记录设备保养、故障发生及排除等有关事宜。
7.专项设备的维护、维修,常用备件的准备及定期核查由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
8.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定期维护所用设备。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必须向有关领导说明原因。凡因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要追究责任。
9.办公室妥善做好全馆设备的管理,每年对各项设备进行一次清理检查。防止有账无物、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问题的发生。设备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及同意,按规定程序进行。
10.设备在保管、使用过程中被盗或因非正常原因损坏,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馆长、保卫处、设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