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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规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9-26 】

第一条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本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张贴悬挂在室内醒目处。实验室主任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情况,提高有关人员防止事故发生的能力。

第三条 每个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各项安全工作,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与有关部门报告,抓紧解决。

第四条 实验室的钥匙不得出借他人,一旦丢失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所有实验室内一律不准吸烟。要经常检查室内电源设备,各种电气设备使用完毕一定要断开电源。下班后要断开室内电源。机电设备运行中,禁止在各种旋转部位处站人。

第六条 各种仪器设备都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非经有关人员许可,不得擅自启用。

第七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根据仪器的性能要求,在仪器购入之前,确定实验室(或使用场地)的建设和改建工作。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尘、防磁、防腐蚀、防辐射、防污染及防强噪声等有关措施。

第八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及所使用设备的特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学会正确使用所配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更换。任何人不得随意搬动、拆改消防器材。

第九条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专门的安全条例,且上述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等都必须做好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例办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与丢失,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文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需保护好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都应知道,匪警电话(市电:110)和火警电话(市电:119)。

第十四条 本规则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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