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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9-2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科研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质)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按照原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教委《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资管理工作。我校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设备处统一管理全校的教学、科研用物资。各系由主管系主任负责管理本系物资工作。

第三条 物资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的特点物资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及可供生活用物资要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资,应简化手续,方便领用,达到既加强管理又方便使用的目的。物资管理人员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对物资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回收、处理等都应有专人负责,做到计划有依据,验收和领用手续齐全,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各级物资管理人员应力求保持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在部门领导组织下,认真办理帐、物交接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指教学、科研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体用品等。

易耗品:指玻璃仪器及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劳保用品及其他消耗品。

第二章 物资经费、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物资经费(教学实验费)由学校划拨设备处以后,设备处将按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学生人数、实验课时及物资实际消耗情况,由设备处将实验费切块分配到各系,各系平衡分配到各实验室。实验费由主管系主任统一掌握使用。设备处根据各系上报方案填写经费本,经设备处长批准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七条 实验费只限用于购买教学实验所需要的物资,不得用作他用。各实验室实验费年内结余部分,来年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各实验室根据本年度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考虑当年物资费和物资库存情况(若年度实验费未下达,以上年度经费为依据),于每年三月上旬编写年度物资需求计划。对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用途等必须写清楚。

第九条 物资采购由设备处组织、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条 购回的物资必须及时验收入库。验收时既要检查数量,也要检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供货单位联系,尽早解决问

题。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员凭购物发票填写报销单(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单位领导签名),携带经费本到设备处办理入

库、出库手续,然后到财务报账。

第三章 物资账务管理

第十一条 物资的账务设置。

1、财务处设总账。按一级分类目录设置分类账,对各类物资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设备处设置与财务处对口的一级分类账。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账进行有品名、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

3、各类库房、各实验室都要设置有品名、有数量、有单价的物资明细账。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资依据出入库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二条 物资账务处理手续如下:

1、物资保管和记帐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账(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账(卡)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每半年各库房(保管室)要核对账、物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各库房要做到日清月结,账、物清楚。

3、各库房(保管室)应经常对有变动的物资进行盘点,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第四章 物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在主管系主任领导下,各实验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物资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记账等,管理物资和账目。做到物资、账目、单据相符。

第十四条 物资实行分类管理。物资数量较大或对物资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在可能时,要设立专用库房,按库房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我校物资分类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化工系:化工原料及试剂,玻璃仪器及器皿;

电子系:电子元器件、零配件;

机械系:金属材料,石油产品;

建工系:建筑材料;

纺织系:纺织材料;

体育系:低值体育用品;

电教中心:音像材料及音像制品;

第十五条 要注意改善保管条件,在可能条件下逐步配备必要的量测、检验仪器和工具,加强对物资的质量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物资的管理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资要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应定期进行对。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和专用物资实验室可限量备用。备用物资要有专人负责保管,贵重、稀缺和民用性强的物资应设明细账或领用登记簿,加强管理。在用易耗品应设立登记簿,定人保管,使用消耗后,及时办理手续,给予补充。

第十七条 领用物资,由领料人填写领料单,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

第十八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用物资,不得将学校物资带回家私用或提供给其他人员使用。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物资保管部门要对各类物资特别是易燃、易爆、剧毒和贵重物品、放射性元素要分门别类,妥善保管。做到防火、防盗、防尘、防爆、防毒、防锈、防腐蚀、防辐射、防霉烂变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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