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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6-17


我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按照国家《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理。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特制定事实细则如下:

一、执行《办法》中第九条时的折旧办法:

1、折旧率的规定:微机类(含零部件)每年折旧15%;电子仪器设备类每年折旧10%;其他类每年折旧5%。

2、所有仪器设备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总折旧一般不得超过80%,价值一万元以上的设备折旧可到 90%,若有特殊情况则需报告主管领导审批。

3、决定折旧率和计算损失金额的工作由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

二、由于局部损坏或丢失造成整台设备损坏或报废,按局部损失(零部件损失和局部损坏损失价值)的1-10倍赔偿。

三、提出处理意见

1、损失在1000元以下,由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

2、损失在1000-10000元时,由设备处提出处理意见。

3、损失在10000元以上时,由设备处组织保卫处、所在系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批和实施

1、损失1000元以下的由设备处审批后组织实施。

2、损失10000元及以上的,有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设备处组织实施。

五、处理程序

1、事故者填写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交部门领导一份和设备处二份。

2、由所在系部进行帮助教育,检查整改,制定防范措施,用书面形式报告设备处存档,并作为处理时的参考,

3、决定折旧率和计算损失金额后,通知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

4、提出处理意见交设备处审批。

5、设备处组织实施,并写出事故处理小结存档。

六、关于赔偿金额的管理使用。

1、由设备处开出赔偿通知单,送财务处执行,树额较大的,当事人可与财务处协商分期扣款。

2、该款用作设备更新或设备维修,具体由设备处和财务处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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