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艺术设计综合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保证实验室的安全,保障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艺术设计综合实验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
第二条 学校每年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学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条 艺术设计综合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应做好所属实验室日常检查工作,主要对水、电、气、危险化学品、设备仪器、实验废弃物、门窗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检查防火、防漏电、防盗窃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防盗设备运行情况、消防器材完好情况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状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规范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填写记录本;各实验室当天使用完之后要对实验室的水、电、风、气、门、窗和相关设备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对实验室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学院及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具体整改措施,应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节假日前管理人员要进行详细安全检查后封门。假期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值班范围内的实验室的安全情况,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相关部门。
第八条 本规定经学院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艺术设计综合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