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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18

第一条 各实验室要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各项安全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条 实验室的钥匙不得随意出借他人,遇特殊情况需出借时,经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登记手续。一旦丢失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条 实验室内一律不准吸烟,不准在实验室搞娱乐活动。要经常检查室内电源设备,各种电器设备使用完毕一定要断开电源,下班后,要断开室内总电源。机电设备在运行中,禁止在各种旋转部位站人。

第四条 各种仪器设备都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有关人员许可,不得擅自启用。

第五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根据仪器的性能要求,在仪器购置之前,确定实验室(或使用场地)的建设和改建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好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尘、防磁、防腐蚀、防辐射、防污染及防强噪声等有关措施。

第六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及所使用设备的特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学会正确使用所配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检查、更换。任何人不得随意搬动、拆改消防器材。

第七条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专门的安全条例、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等都必须作好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按《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例办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与丢失,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文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需保护好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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