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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3-04-03  

五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制度,促进各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内部审计规范》和《广东教育审计规范》,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审计对象: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的负责人;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文件规定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促进学校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和遵守财经纪律,并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学校加强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2、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4、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5、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审计处依据委托书向被审计人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必须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被审计人应提交任期述职报告。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被审计人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核算,是否真实、合法;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是否达到预期效益,有无重大失误;

5、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性,效益性;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8、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结果及利用

第九条 对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以任期内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主管领导和被审计人。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被审计人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价”的原则,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审计处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抄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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