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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合同审计办法
2013-04-03 管理员 

五邑大学合同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经济合同的监督和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内部审计规范》、《广东教育审计规范》和《五邑大学签署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五邑大学签署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外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教材图书采购、技术开发、委托管理、对外投资、借款等经济合同。

第三条  合同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制定部门应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将草拟的合同文本报送审计处审签。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五邑大学采购立项审批表;

3、五邑大学招投标方式审批表;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接到有关材料后,在3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对于重要合同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六条  合同审核的内容:

1、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合同标的是否清楚,有无歧义,质量、数量是否明确且符合要求;

3、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明确;

4、合同双方权责划分是否明确;

5、违约责任规定是否明确;

6、合同订立是否合法,有无欺诈行为;

7、合同担保及抵押是否合法、合理;

8、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七条  合同制定部门对审签结果存在异议的,可申请复审;存在严重分歧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合同制定部门根据意见,与乙方签订正式规范性合同文本。

第九条  正式合同签订后,由合同签订单位组织实施和验收。

第十条  对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变更、撤销、解除等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审计处,审计处就上述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合同制定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资料,对于资料不完整或虚假的,审计处有权拒绝审签;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审计处报学校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设备处、基建处、后勤处、图书馆等合同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的制定和管理;对于不执行学校规定,违反合同签订程序或擅自变更合同而给学校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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