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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流动科研编制管理办法

2010年06月10日 点击:[]

校科字【2009】4号

第一条为了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研究,保障人力资源投入,达到预期的建设和研究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科研编制适用范围:

(一)省级及以上重点研究平台;

(二)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

(三)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申请批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科基金;

(四)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申请批准的省级重大科研项目;

(五)单项合同经费或我校同一主持人当年累计到校科研经费工、理、文科分别为100、75、50万元以上者。

第三条流动科研编制时间:1年。

第四条流动科研编制指标:

(一)省级及以上重点研究平台流动科研编制原则上控制在每年5个以内;

(二)省级及以上重点学学科流动编制原则上控制在每年5个以内,省级重点扶持学科流动科研编制原则上控制在每年2个以内;

(三)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申请批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科基金,流动科研编制原则上控制为1个;

(四)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申请批准的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流动科研编制原则上为1个;

(五)单项合同经费或同一主持人当年累计到校科研经费达到一定数额时,流动科研编制按下表确定。

流动科研编制

单项合同经费或当年累计到校科研经费(万元)

工科

理科

文科

1

100

75

50

2

500

300

200

3

1000

600

400

4

2000

1200

800

第五条流动科研编制使用期限和使用方法:

(一)省级及以上重点研究平台、重点学科流动编制在建设期内由平台和重点学科负责人统筹安排;

(二)项目流动科研编制在项目合同期内由项目负责确定;

(三)流动科研编制一年指一位教师使用1年,也可以2位教师每人使用半年,流动科研编制要安排给主要科研骨干教师。

第六条流动科研编制人员数量和人选由各基地、学科或项目所在单位(院系或中心)提出,填写《五邑大学流动科研编制申报表》(附件1),分别由科技处、社科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与人事处签订《五邑大学流动科研编制合同书》(附件2)。

第七条流动科研编制人员按其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校内同等人员待遇,其教学工作量取所属院系同职称当年全勤教师的平均值,科研成果奖励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原则上院系不安排流动科研人员教学任务,若特殊情况必须安排教学任务的,教学工作量不另计酬金。

第八条流动科研编制人员的职责和考核办法由各基地、学科或项目所在单位制定,分别由归口管理的科技处、社科处或研究生处审核。

第九条流动科研编制人员管理由人事处负责,考核由分管人事、科技校领导和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处负责人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或研究生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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