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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参加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2010年06月10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全校教师参加国内及境外学术活动,支持各院系部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参加国内及境外学术会议

第二条我校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撰写学术论文,争取参加各种专业学术会议。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学术会议的特邀报告人、大会或分会的主持人、宣读论文的第一作者。

第四条各院系部应根据学术会议录用论文的正式通知,按本办法第三条统筹安排参会人员,原则上两年内每人最多可获得一次资助。

第五条需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者,应向本人所在院系部或科技处、社科处提出申请。科技处、社科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给予资助。未获得学校资助者,参加会议的费用全部自理。

第六条批准出席学术会议人员持会议的正式通知(原件)、录取论文(全文)及院、系(部)的书面意见,到科技处、社科处办理经费支出手续。

第七条需参加境外学术会议者,应由本人提前向外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时须附有对方的邀请信(原件),并填写《五邑大学教师参加境外学术活动经费申请表》,说明参加会议的必要性、意义、会议地点、会议时间、主办单位、主持人及所需费用等,所属院、系(部)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和经费解决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二)涉及科研成果或正在研究的科研项目的学术论文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泄漏。凡参加境外学术会议的学术论文,应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外发。

第八条参加完学术会议后,应及时写出出席会议的总结报告、会议述评,交科技处、社科处存档,并向院、系(部)汇报、交流会议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资助的会议级别和经费额度为:

(一)国际学术会议:在外省召开的资助3000元,在省内(江门市外)召开的资助1800元,在江门市内召开的资助1200元。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在外省召开的资助2000元,在省内(江门市外)召开的资助1500元,在江门市内召开的资助800元。

(三)省级学术会议:在外省召开的资助1500元,在省内(江门市外)召开的资助800元,在江门市内召开的资助500元。

(四)参加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经科技处、社科处处长批准,可资助经费3000元。

(五)凡参加在台湾地区和国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经科技处或社科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资助注册费和单程旅费。

其它级别的学术会议不予资助。各类学术会议级别的认定以会议举办单位的学会(协会)级别(印章)为准。

第十条以下人员参加在国内召开的学术会议学校不予资助

(一)省级或校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和成员在本届学科建设时期内。

(二)获得校级各类启动经费的人员。

(三)获得各类人才培养基金的人员。

第三章 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与院、系(部)及学科应积极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校进行各种形式的学术讲座、讲学等学术交流活动。活动所需经费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责。

学校邀请的院士、学部委员、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内外知名人士费用由学校负责。

院系部邀请的专家学者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重要的专家学者可向学校申请资助。

第十二条学校与院系部应积极承办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国际性、国内一级学会全国性会议费用以学校为主承担(按8:2分担),省级、二级学会或国内一级学会的分学会会议费用由学校与邀请单位共同承担(按4:6分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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