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3日修订)
第一条 为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院、系(部)教学任务由教务处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统一下达。若有变动,应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交申请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新开公选课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六周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各院、系(部)每学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好下学期的教学任务,并报教务科,以便统一排课。
第四条 各院、系(部)任课教师教学任务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便改动,确需调整,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五条 教师对排课的要求(指教学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上课周次,节次安排或需使用电教设备等),在保证课表合理性和可能性的前提下适当照顾,难于安排的,应服从排课安排。
第六条 教师在校外兼课、出席会议等,与本校课表发生矛盾时,原则上应以首先保证完成本校教学任务为前提。
第七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课程表排定后一般不再变动,遇下列特殊情况方可调课:
(一)课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排课不当,影响教学效果的,应予以调整;
(二)固定节假日临时调课一般不允许,若特殊需要由校长批准;
(三)教师不得无故调课,若确实需要,原则上每学期只允许调课一次,第二次调课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四)调课之前应填报调课申请表,说明调课原因,提出补课安排意见,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经教务科批准,调课申请应提早两天提出。
第八条 课程调度以教务科开出的通知为准,未经教务科批准教师不得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任意改变上课时间。凡违反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学事故档案。
第九条 凡停课均需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补课办法,并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停课两周以上必须报请教务处长批准。凡擅自停课者,按旷教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学事故档案。
第十条 校历规定的节假日停课不发调课通知,节假日所停课程学时不安排补课,教学进程顺推。对此,教师在安排教学日程时应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