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3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的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从事教材编写工作,规范教材的出版、印刷和发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对教材的需求情况,学校对教材的出版采取部分补贴资助、部分贷款资助和费用全部自理三种方式进行。学校预算中应安排补贴资助经费和设立贷款资助周转基金。
根据现有情况,学校每年补贴资助和贷款资助各3—5本教材的正式出版,其中资助和贷款不超过1万元。凡贷款资助的教材应在教材正式发行一年内还清贷款,否则将通知财务处从贷款人的工资中每月扣除400元,直到还清贷款为止。
第三条 需要申请部分补贴资助、部分贷款资助或在校内使用的教材(含讲义),需事先填写有关申请表格,由所在系教材建设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列入学校教材出版计划。
第四条 列入学校教材出版计划的教材,编者应当按照要求按时完成编写任务。为保证编写任务的顺利完成,有关系部应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减免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为了确保教材的质量,必须遴选在本学科中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教材,特别要鼓励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骨干教师参与教材编写工作。
第六条 编写教材,是一项教学工作,也是一项科研工作,凡承担国家、省、部或列入教材出版计划的教材编写工作,均应计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正式出版的教材,学校不负责稿酬和编审费用,如在正式送出版社前确有必要请有关专家审阅,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每万字10元付给审阅费。
第八条 为保证教材出版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特设立教材建设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
(一)学校设立贷款资助周转金和安排补贴资助预算
(二)有关省校重点课程建设经费中划拨,省重点课程经费只限用于本课程的教材,不得挪作其它课程使用;
(三)争取有关企业、校友或华侨的资助。
第九条 基金的用于下列用途:
(一)补贴资助部分校内优秀教材的正式出版;
(二)贷款资助部分校内优秀教材的正式出版(用于周转);
(三)优秀教材的奖励;
(四)有关教材出版事宜的差旅费。
第十条 基金由校教材建设基金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基金的使用情况应由教务处定期向校教材工作委员会通报。
第十一条 列入学校教材出版计划并得到资助需正式出版的教材,由编著者本人负责寻找出版单位,也可由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推荐或联系出版社。凡需要由学校使用的教材,均需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否则,学校可以拒绝使用,不予订购。
第十二条 校内使用的讲义,在编写完成以后,应按时交到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由委员会委托1—2名专家进行审阅并提出意见。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委托教务处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是否准予出版。
第十三条 为规范工作程序和保证教材及时到位,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每学期第八周以前接受教材、讲义的出版、资助申请,逾期不报的将不予受理。校教材委员会每学期第十五周前召开例会,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凡经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批准出版的讲义,由教务处负责印刷、发行、成本核算等项工作。
第十五条 为避免教材的积压和浪费,各系教材工作小组在审核出版教材的包销数和讲义的印刷数时,应严格把关。教材、讲义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届。个别情况特殊而需使用三届以上的,需经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所订购的教材和印刷的讲义,不得因系、部领导和教师的更换而随意停止使用。确因教学计划变更或其他客观原因需停止使用的,由系、部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凡未履行正常手续而导致教材积压、报废的,将追究有关领导或个人的责任,并按情形给出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 为鼓励教师多出好的教材,学校设立优秀教材(讲义)奖,优秀教材(讲义)的评奖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学科特点,与国内外同类教材相比有一定特色,经过教学实践获得师生好评;
(二)教材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概念正确,论证严密,数据可靠,图表清晰;
(三)教材(讲义)文字精练,有利于学生分析问题和思考能力的培养;
(四)校内讲义须使用两届以上。
第十七条 优秀教材(讲义)奖分为三等,发给获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一名)500元,二等奖(二名)各300元,三等奖(三名)各200元。
第十八条 优秀教材(讲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从1999年开始),时间为11月份。参评教材(讲义)由各系推荐后由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委托有关专家评价后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校教材工作委员会从获奖教材中推荐部分教材参加校外有关教材评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