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3日修订)
课程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形式,课程分考试课程、考查课程。为使考核结果能真实反映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实际水平,特制定《课程考核规范》。
第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参加考核。根据课程的特点,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操作实践或其他形式。采用笔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查时间为1.5小时;采用口试,除学生准备时间外,一般不超过0.5小时。
第二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实践性课程可采用五级评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核课程的总评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期末考试门数每学期为4—5门,考试一般在最后两周时间内进行,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一般在课内时间(即最后两节课)进行。应将考查日程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对学生听课、作业、实验和实验报告等环节进行考核。凡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含习题、实验报告等)的数量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准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考试不得指定重点,不出复习大纲,不作任何形式的暗示。
第六条 命题是考核的中心环节,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要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着重考核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要考虑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逐步实行由教研室或学科组统一命题。试题应有同等水平的A、B两套,并同时定出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系、部主任(或学科组长)审批,提前二周将A、B卷送教务科,由教务科任选一套作考核用,另一套备用。
对于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应逐步建立试题库,争取做到考教分离,集体评卷。
教师命题,应采用专门的命题纸,按照规定的格式排版打印,确保试卷质量。
第七条 试题在审查、印刷和保管过程中,均由专人负责,严加保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违反者应受纪律处分。
第八条 考核时开课单位派出主考人,学生所在系派出监考人。主考人、监考人无故缺席、迟到或不负责任,要进行必要的处理。监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场并忠于职守。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考查),无故缺考、误考者,成绩按零分计算,成绩登记表上注明“旷考”字样。确有特殊的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必须在考前提交充分证明,经班导师、系主任同意及教务科批准,方能缓考,事后补办无效(急病除外)。
第十条 评分要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不应凭个人意愿随意加分或减分。确需调整时,应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各课程考核成绩(须经系主任或课程组长签字)应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送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及教务科。对不合要求的成绩登记表,退回重填,并要求按时报送。成绩报教务科后确需更改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系主任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十二条 评阅过的试卷在考核后一周内交教务处封存。学生不得查阅试卷,确有疑问,可提出申请,经系主任批准由主讲教师查阅。封存的试卷待学生毕业后方可销毁。
第十三条 在成绩管理人员更换时,应及时办理交接工作,防止学籍处理延误。由于交接不清而延误处理,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教师等有关人员,违反本规范者,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以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由学校领导组成巡视组,检查考场及监考人员落实情况,对组织工作不负责的单位提出批评或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