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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教学工作奖惩条例(试行)
浏览: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规范和强化教学工作管理,激励全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搞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校设立四个教学工作奖项:

(一)教学质量优秀奖;

(二)教学改革成果奖;

(三)教学研究成果奖;

(四)教学管理优秀奖。

以上奖项均为单项奖,单独组织评定,单独奖励,但可作为评定校级以上其它有关奖励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章 教学工作奖

第一节 教学质量优秀奖

第三条 教学质量优秀奖的评定对象是从事课堂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的全校专兼职教学人员。

第四条 凡取得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教学质量优秀奖:

(一)在课堂教学或实践教学中教学质量优秀、成绩突出的教师;

(二)我校学生在全国、全省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中取得名次,其中有突出贡献的直接指导教师;

(三)我校学生在全国、全省组织的各种统考中取得优异成绩,其中有突出贡献的任课教师。

一般评出10名获奖者,分一、二、三等奖,比例大致按2:4:4评定。

第五条 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由教学质量监控组或各院、系(部)的推荐,在全国、全省“竞赛”和“统考”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可由各系(部)向教务处推荐,教务处汇总后,亦可加入推荐人选,一并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

第六条 教学质量优秀奖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推荐入选人员进行评审,并确定受奖人数及等级。

第七条 获奖教师在全校公榜表彰,颁发“五邑大学年度教学质量优秀奖”证书,一等奖颁发奖金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

第二节 教学改革成果奖

第八条 教学改革成果奖评定对象同第三条。

第九条 凡取得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此奖:

(一)凡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果者(含教材建设、多媒体组合电化教学及CAI研制等);

(二)凡在实践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果者;

(三)凡在专业调整、改造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果者。

一般评出10名获奖者,分一、二、三等奖,比例大致按2:4:4评定。

第十条 推荐人选由各院、系(部)、教务处及校三个教学工作组提名推荐,个人亦可直接向教务处提出自荐(以上均需提供书面材料)。教务处汇总后,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

第十一条 教学改革成果奖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确定受奖人数及等级。

第十二条 获奖者在全校公榜表彰,向获奖个人颁发“五邑大学年度教学改革成果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

第三节 教学研究成果奖

第十三条 评定对象为全校专兼职教学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凡在教学工作的某个领域取得显著研究成果并有公开发表(或在我校《高教研究与探索》上发表)的论文,可获此奖。

第十五条 教学研究课题包括教学各个领域和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并要有课题的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教学研究成果奖一般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第十七条 推荐人选由各系(部)、教务处等单位提名推荐,个人亦可直接向教务处提出自荐(以上均需提供书面材料),教务处汇总后,交高教研究室,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然后上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最后确定受奖项目及等级。

第十九条 获奖者在全校公榜表彰,获奖个人颁发“五邑大学年度教学研究成果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

第四节 教学管理优秀奖

第二十条 评定对象为各系、部、中心教学主任、教学秘书、课程组负责人、教务员、教务处管理人员等全校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凡在教学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业务熟练、富于创新精神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二十二条 该奖项评定不分等级,奖励名额为6人。

第二十三条 推荐人选由各系(部)、教务处等单位提名推荐,个人亦可自荐(以上均需提供书面材料),教务处汇总后,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最后确定受奖人数。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在全校公榜表彰,获奖个人颁发“五邑大学年度教学管理优秀奖”证书和奖金800元。

第三章 教学惩罚

第一节 教学事故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级,即严重教学事故、教学责任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主讲教师旷课一节以上;

(二)在校、系安排的考试、考查中,主监考教师迟到半小时以上、副监考教师缺席;

(三)在国家、省组织的统考中,主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副监考缺席;

(四)教师在出考卷中出现重大错误,给考试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五)教学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职而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六)在国家、省组织的统考中,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指令而给考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七)在其他教学活动(实验、实习等)中,因工作失职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教学责任事故:

(一)主讲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

(二)在校、系安排的考试、考查中,主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副监考教师迟到30分钟以上;

(三)在国家、省组织的统考中,主监考教师迟到或副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者,或未严格执行指令而给考试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四)教师在出考卷中,出现较大错误,给考试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五)教学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职而给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六)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手续而擅自改变教学计划、擅自停课、调课;

(七)其他因工作失职而给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者。

第二十九条 凡给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尚未构成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责任事故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节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事故者必须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单位教学主任填写《五邑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书》,写明教学事故发生的时间和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交教务处,教务处经调查核实后,依本条例确定事故等级送交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通报批评,并报人事处扣发一个月技术职务津贴的80%,且当年教学质量评价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度内第二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除通报批评外,扣发三个月技术职务津贴的80%。

第三十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通报批评。一年度内第二次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各系、部、中心、室在本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公开批评。

第三十四条 凡因教学事故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除按本条例处理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一旦出现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单位教学主管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或次日上报教务处,逾期不报视为隐瞒,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作出决定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或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在此以前所制定的有关教学事故的处理条例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