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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概况
五邑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规定
浏览: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强教学工作,检阅优秀教学成果,推动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每1—2年进行一次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的教学成果奖。

第二条 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或集体(主要成员不超过五人)可获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是指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者:

(一)在更新、改革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形式、教学制度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二)在教书育人、加强基础、重视实践、培养能力、因材施教、从严治学、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在课程、师资队伍、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等教学建设方面的成果;

(四)在优化专业结构、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治理教学环境、加强学风建设、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 获得教学成果获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连续三年满教学工作量,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含在原校时);

(三)教育思想正确,符合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发展、改革、提高的方针,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四)有所创新、突破,成绩突出,成果显著,并且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证明在一定范围内有启发、推广、应用、示范作用;

(五)有反映该项成果的科学总结、文件汇编或论文,在相同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成果,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 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根据申报数量与质量,设定各等级奖项的数量,一等奖的比例一般控制在申报项目数10~20%以内。

第五条 校成立评审小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校级奖的批准权和省级奖的终审推荐权属校行政领导。

第六条 申报程序为各院、系(部、处)预审后,填写《五邑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两份,同时附科学总结或论文一份。由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校长批准。

第七条 各院、系(部、处)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认真预选,将申报表及科学总结或论文等材料送交校评审小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 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张榜公布评审结果,同时征求意见。

第九条 在学校评审基础上,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条 按不同等级分别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推荐到国家级或省级获奖者,不重复颁发奖金,表彰颁奖大会一般定于当年的教师节前后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