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院教学工作的领导,强化教学质量管理,决定设立文学院教学委员会。文学院教学委员会在校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全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由院负责人、教学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活动负责人和资深教授组成。委员会设负责人1人,由教学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审议本院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规划,审议本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研究并论证专业方向的调整及新专业的设置,研究年度招生计划;
3、负责院级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的评审与验收工作;组织校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的推荐工作;
4、确定本院推荐、申报有关教学改革研究立项的项目,协助学校对其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对教学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和申报奖励的教学成果进行初步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
5、负责对本院各教学环节(备课、讲课、试教、实习、论文指导等)的工作水平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监控;审查本科生的学位论文。
6、研究并落实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有关文件,提出相应贯彻措施;对各教研室的教学质量提供咨询并进行监督、评议;
7、研究并决定本院教学奖惩的制度和措施,对本院教师的教学事故进行初步认定;
8、审查并批准本院教学执行计划、教学大纲、讲义等事项;
9、研究本院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两次例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议题。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的成员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任免,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换届;可以连任。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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