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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时间:2012-03-05 点击数:

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院总支和行政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对全院工作负责,发挥党政集体领导的作用,使院党政领导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二)、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布置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院党政管理及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决定学院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学科的改革、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学院的专业设置、机构设置、专业改革计划及本科生的招生建议计划。

(三)决定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的申报计划,教学成果奖的培育和申报计划,硕士点的申报与建设计划,学院梯队建设及研究生导师的培育工作。

(四)进行学院教职工的综合考评及人事聘任。

(五)学院干部人选推荐及人才引进计划,决定院人事调动及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

(六)学院经费管理与使用计划,房产的管理与使用。

(七)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八)学院师生的奖惩及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九)研究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工作。

三、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及议题确定

1、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院总支书记和院行政领导、院办主任组成。也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院党政联席会由院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院总支书记负责主持讨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群团工作和稳定工作等,院长负责主持讨论行政工作。

3、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书记商定。院党政领导及其它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须事先与书记或院长沟通。

4、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应共同做好调研、论证并提出初步方案。

四、议事规则和要求

1、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日常重要决策机构。参加会议成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院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会议讨论做出决定时,须经过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时,不宜匆忙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行政。

3、会议形成决定时实行表决制,必要时可由院长、书记确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议事采用回避制,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的,其本人不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其个人意见可通过院长书记在会上反映。

5、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达。会后责成专人转告会议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6、与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任何人不得泄密。

7、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根据需要,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全面、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按年度归档备查。

五、决定的实施

1、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要坚决执行、及时落实,不得推诿、拖拉。个人不得更改会议决定。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政组织反映。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书记、院长同意后可提交会议复议。

2、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人员要负责督办,跟踪调查,并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执行或进展情况。

3、凡需要传达的会议决议或决定,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及时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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