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此二维码分享

关于印发《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用气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4 16:28 阅读次数:

环化实验〔2024〕6号

全院教职工: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用气瓶管理规定》已经学院2024年第13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邑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024年7月8日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用气瓶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减少安全隐患,维持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结合我院气瓶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气瓶的范围

气瓶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 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二条 气瓶的申购

(一) 原则上应在学校使用的化学品平台上同意订购气体,自行订购气体的须经学院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二) 各使用人员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或到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三)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气瓶只能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不得私自运输。

(四) 气瓶实行按需购买,严禁在实验室堆放多余气瓶。实验室应通过化学品平台建立气体购买和使用台账,并按要求规范登记使用记录。

第三条 气瓶的存放

(一) 气体使用人员要熟悉掌握各种气体的基本性质及特性,严格按照其性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远离热源,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

(二) 气瓶的存放必须有固定装置,新购置的气瓶,必须及时按照规定申请并安装钢瓶固定架或固定链。

(三) 气瓶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晒。

(四)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要安放在远离实验室的专用场所。

(五) 严禁将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的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或存放在一起。严禁将助燃气体钢瓶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

(六) 受射线照射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四条 气瓶的使用

(一) 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气瓶总阀。

(二) 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气瓶内的介质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装。

(三)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防止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造成事故。

(四) 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并定期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五) 学生使用气瓶必须经过培训,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指导,指导教师有责任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应急措施清楚地告诉学生,学生做实验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操作。

第五条 气瓶的处置

(一) 实验室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排查隐患;气体钢瓶如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已损坏等情况,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

(二) 实验室内不得留存过量气瓶,对于常年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钢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置。

(三) 气瓶的报废、销毁由负责人员向学院提出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与处置,不得随意遗弃、报废、销毁气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