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化实验〔2026〕11号
全院教职工:
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生物样本安全管理制度》,且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邑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026年5月22日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生物样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生物安全风险,保障学院实验室安全、教学科研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国家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涉及生物样本(含微生物、植物、环境生物样本等,不含人体/动物样本)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生物样本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生物样本管理各环节闭环可控、无安全隐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第一责任人):陈旭华(学院党委书记)、刘长宇(院长);
副组长(安全直接责任人):白书立、张梦辰(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
组员:学院实验中心副主任和科研团队负责人等。
第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订生物样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生物样本风险评估,审批高风险样本的使用申请;
(三)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四)组织生物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与上报。
第六条 实验中心是生物样本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建立并维护学院生物样本管理台账;
(三)组织开展生物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
(四)负责生物样本废弃物处置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 各科研团队负责人是本团队生物样本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人员培训、隐患排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八条 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范记录样本信息,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 生物样本准入与制备
第九条 所有生物样本必须来源合法。严禁采集、接收、储存来路不明、非法引进、未经检疫的样本。
第十条 外购生物样本须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单位,留存资质证明、检测报告及采购记录,确保样本无致病性、无污染。
第十一条 样本采集与制备须在符合条件的实验台或生物安全柜中操作,做好无菌防护,避免交叉污染。完成后及时标注信息并入库储存。
第十二条 样本采集或制备完成后,操作人员须立即填写《生物样本采集制备登记表》,记录样本唯一编号、名称、类型、来源、时间、操作人、数量、状态、风险等级及储存条件等信息,确保样本与记录一一对应。
第四章 生物样本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设立专用生物样本储存区,按风险等级、类型、储存温度分区存放,设置明显标识,严禁混放。
第十四条 样本储存设备专人管理,定期维护校准,配备温湿度实时监测与报警装置,做好运行与温湿度记录。
第十五条 高风险等级微生物样本储存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存取须双人核对。储存区禁止存放食品、个人物品及其他非实验用品,保持整洁。
第五章 生物样本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生物样本的领取、使用、转移、销毁,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使用高风险样本前,须经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操作人员应经专项培训,并在指定区域按标准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八条 样本使用须填写《生物样本使用记录表》,内容包括样本唯一编号、名称、使用日期、使用人、数量、用途、剩余数量及去向。
第十九条 样本转移须填写《生物样本转移记录表》,经实验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院外转移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装运输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第六章 生物样本销毁与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条 对不再需要或已失效的生物样本,应及时销毁。销毁方式应根据样本风险等级和特性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样本销毁须填写《生物样本销毁记录表》,内容包括样本唯一编号、名称、销毁原因、方式、数量、日期、销毁人及复核人。
第二十二条 涉及生物样本的实验废弃物,应按医疗废弃物或生物危险废物分类收集,经灭菌处理后统一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七章 人员准入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所有涉及生物样本操作的实验人员,必须进行生物样本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本科生、外来人员需在指导教师或课题组负责人全程陪同下操作,严禁单独接触、操作生物样本。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实验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复训或应急演练。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生物样本管理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样本来源合规性、存储条件、台账记录、废弃物处置等,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相关实验活动,直至整改完成。因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生物样本泄漏、污染、丢失或人员暴露等突发事件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实验中心及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学院按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五邑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