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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生物安全管理手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03 10:15 阅读次数:

环化实验〔2026〕7号

全院教职工:

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生物安全管理手册》,且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邑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026年5月22日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第一章

1.1 目的

为规范学院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明确管理架构与职责,确立人员准入、设施要求、防护原则、废弃物管理、应急响应及监督审核的基本规则,防止生物因子对人员及环境造成危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手册。

1.2 法律依据

本手册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1.3 适用范围

结合我院现有微生物实验室等级为一级(BSL-1)的实际,本手册适用于本学院范围内所有BSL-1级别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以及进入上述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包括教职工、学生、访问学者和校外人员等)。

1.4 管理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管理,任何实验室不得超范围开展高于其防护等级的实验活动。

1.5 文件结构说明

    本手册为管理性文件,规定“做什么”和“谁负责”。具体操作步骤、参数、方法另行编制《BSL-1微生物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SOP)》,两者配合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2.1 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第一责任人)为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副组长(安全直接责任人)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组员包括学院实验中心副主任、科研团队负责人等。

学院实行院系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员、实验人员四级分级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具体的生物安全管理职责。

2.2 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学院安全责任人是本学院生物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成立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负责人;

2.组织相关人员定期、不定期检查生物安全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人员的培训情况;

3.负责组织对造成外环境污染、实验室污染、人身伤害等生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上报;

4.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事项作出决定。

2.3 实验室负责人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并提供生物安全指导。

2.组织制(修)订本实验室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操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等文件。

3.负责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4.全面落实生物安全管理有关本组的相关制度,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组织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保证实验室运行的安全和实验室工作质量的准确可靠并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对生物安全工作做到有管理、有检查、有落实记录。

5.负责组织对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方案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

6.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

7.制定意外事故的应对程序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8.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报告。

9.负责督促相关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负责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健康监护情况。

10.负责组织跟踪国内外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最新动态。

11.决定并授权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任命实验室生物安全员具体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4 生物安全员工作职责

1.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以及技术规章方面的咨询工作;

2.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各项技术参数,组织对实验室装备的常规保养,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与卫生政策与标准。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工作并上报实验室负责人;

3.纠正违反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4.确保在发生生物安全事件时,监督消毒净化程序得到正确执行,并对这类意外事件和事故进行详细的书面记录;

5.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与安全处置;

6.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各项消毒灭菌措施的落实情况;

7.确认所有工作人员都具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资格。

2.5 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有关生物安全的各项法规、制度;

2.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个人防护,方得进入实验室;

3.具有资料证明其对工作及实验室全部设施中潜在的风险受过培训;

4.保持实验室环境的整洁,每项工作完成,必须按操作规程清理和清洁台面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5.注意个人的健康状况,出现身体不适情况,应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人员准入与培训管理

3.1 准入条件

1.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提前接受生物安全培训,熟悉本手册及实验室操作规范,经考核合格、签订《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2.严禁无关人员、儿童、孕妇及患有传染性疾病、免疫力低下、皮肤破损未愈合人员进入实验室。

3.外来参观、实训人员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由专人陪同,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不得随意触碰实验器材、样本及设备。

3.2 培训内容要求

生物安全培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国家及学校、学院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管理手册的全部原则性要求;本实验室所操作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及潜在危害;个人防护装备的种类、选择原则及正确使用要点;生物废弃物的分类原则与处理要求;意外事故(溢洒、刺伤、离心管破裂等)的应急报告流程与自救要点。

3.3 培训档案与再培训

1.实验室应建立“一人一档”的人员安全档案,保存培训记录、考核成绩、承诺书、事故记录等,档案保存至人员离岗后3年。

2.发生责任事故或严重违规的人员,须完成复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恢复实验资格。

3.本手册或相关SOP发生重大修订时,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再培训。

第四章 风险评估与活动审批

4.1 风险评估要求

任何新的实验活动(包括新引入的微生物、新实验流程)开展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组织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考虑:微生物的致病性、传播途径、操作步骤产生气溶胶的可能性、实验人员技能、防护措施的充分性等。

风险评估报告应存档,并作为制定SOP和防护等级的依据。

4.2 实验活动审批与变更管理

BSL-1实验活动由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中心审批,报学院备案。

实验室的操作流程、设备、人员或微生物种类发生重大变更时,须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实验设施与环境要求

5.1 布局与分隔

BSL-1实验室应满足以下布局要求:实验区与办公区、学习区、生活区应明确分隔,不得混用同一房间。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用于安全操作,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5.2 建筑与表面材料

实验室地面应为防滑、耐腐蚀、易清洁材料,不建议铺设地毯。工作台面应防水、耐热、耐酸碱及消毒剂腐蚀。

5.3 洗手设施

必须在实验室出口处或实验区内靠近出口的位置设置洗手池。洗手池附近须配备洗手液、消毒液(如速干手消毒剂)及干手纸巾或烘干设备。

5.4 标识系统

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生物危害标识,注明实验室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学校紧急联系电话等信息。标识应清晰、醒目。

5.5 储物与个人物品

实验室应设置带锁的试剂柜、药品柜,以及专用冰箱/冰柜。必须为实验人员提供实验区外的个人物品存放区。个人物品(包括手机、背包、外套、食物、饮料、化妆品等)一律不得带入实验区。

5.6 通风与照明

实验室通常采用自然通风或普通机械通风(排风扇、分体空调),应保证空气清新,无异味积聚。禁止使用带回风的中央空调系统(除非该系统能够切换为全新风运行)。实验室照度应满足正常工作需求。

5.7 应急与安全设施

实验室应配备急救箱,内含创可贴、无菌纱布、碘伏棉签、洗眼液(或便携式洗眼瓶)、一次性丁腈手套等,每月检查一次有效期。应配备专用的防穿刺锐器收集容器和黄色生物危害废物桶(带盖)。

第六章 个人防护装备管理原则

6.1 基础防护要求

1.防护服(实验服或隔离衣):长袖、扣紧式,材质为棉或涤棉。严禁穿着实验服进入走廊、办公室、会议室、食堂、卫生间等非实验区域。实验服须保持清洁,至少每周更换清洗一次;被明显污染时须立即更换。

2.手套:一次性丁腈或乳胶手套(无粉)。任何可能接触微生物、样本、污染表面或废弃物时均须佩戴。手套破损、污染或操作完毕后应立即摘除并洗手。注意:不允许清洗或重复使用一次性手套。

3.眼部防护:在进行任何可能产生液体飞溅或气溶胶的操作(如移液、振荡、离心、倾倒菌液)时,必须佩戴防溅护目镜或面罩。

4.鞋具:不露脚面、防滑、低跟。禁止穿凉鞋、拖鞋、高跟鞋、洞洞鞋进入实验室。

6.2 防护装备的管理

实验室负责人应确保为所有实验人员提供足够的、合身的个人防护装备。实验服应统一清洗消毒,不得由实验人员带回家中清洗。使用过的一次性手套按感染性废弃物处理。

第七章 生物安全管理通则

7.1 基本行为禁令

实验室实验区内,严禁以下行为:饮食、饮水、吸烟、咀嚼口香糖;存放食物、饮料及个人餐具;化妆、涂敷护肤品;佩戴隐形眼镜;用嘴移液、用嘴吹吸吸管;穿着实验服离开实验区进入公共区域;佩戴手套触摸脸、手机、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共区域或离开实验区。

7.2 实验活动基本要求

1.所有实验活动应在工作台面上进行,台面在实验前后均须进行清洁消毒。

2.实验过程中应保持台面整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走动。

3.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如移液、混匀、离心、接种环蘸菌等)应采取合理控制措施(如缓慢吸液、盖紧管盖、使用密封转子、缓慢操作)。

3.锐器(针头、刀片、碎玻璃、载玻片等)必须直接弃入防穿刺锐器盒中,严禁回套针帽、拆卸针头或用手折断针头。

4.任何活菌培养物、菌液在废弃前必须经过有效灭活(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剂浸泡),严禁未经灭活直接倒入下水道或生活垃圾。

7.3 微生物菌株管理

实验室应建立菌株(毒种)台账,记录名称、来源、接收日期、存放位置、使用人、销毁记录等。菌株应存放于专用冰箱或冰柜,仅限授权人员取用。非本实验所需的BSL-2及以上病原微生物严禁带入BSL-1实验室。

第八章 消毒与灭菌管理原则

8.1 消毒灭菌总体要求

所有重复使用的实验器材(玻璃器皿、金属器具等)在清洗前必须经过高压灭菌。工作台面、设备表面在每次实验前后必须进行化学消毒。废弃的活菌液体或固体培养物必须经过物理或化学方法彻底灭活。实验室应定期监测消毒灭菌效果(如高压灭菌器的化学指示卡、生物指示剂;消毒剂浓度试纸)。

8.2 高压灭菌锅管理

使用高压灭菌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培训,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证书需在有效期内,严禁无证上岗。每锅次灭菌应使用化学指示卡(或胶带)验证;每月至少使用一次生物指示剂(嗜热脂肪芽孢杆菌)监测灭菌效果。灭菌记录应完整保存至少3年。

第九章 生物废弃物管理原则

9.1 废弃物分类原则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分为以下四类,必须分别收集:

1.锐器:针头、注射器(带针)、载玻片、盖玻片、碎玻璃、毛细管、刀片等。

2.感染性废物(非锐器):培养皿、试管、离心管、吸头、接种环、手套、棉签、被污染的纸巾等。

3.液体废物:菌悬液、培养上清、灭活前废液等。

4.普通实验室垃圾:未沾染微生物的包装纸、非污染记录纸等(此类应尽量减少,鼓励与污染废物分开)。

9.2 收集与存放要求

1.锐器必须直接投入防穿刺锐器盒中,收集容器盛装至四分之三容量时密封,不得过满。

2.感染性废物(非锐器)必须使用黄色专用废物袋,并置于带盖的废物桶内。废物袋不得破损,装至四分之三时扎口密封。

3.液体废物应收集于防漏、带盖的塑料容器中,容器外标注“待灭活”标识。

4.所有生物废弃物应在实验室内临时存放,不得堆放在走廊或公共区域。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48小时。

9.3 灭活与移交

感染性废物(非锐器)和活菌培养物、菌液等液体废物必须先灭活(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方可按一般医疗废物移交。锐器一般不进行二次处理,直接密封后移交。

9.4 严禁事项

1.严禁将未灭活的活菌液体倒入下水道。

2.严禁将锐器丢入普通垃圾桶或黄色废物袋(未用防穿刺锐器盒)。

3.严禁将生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4.严禁在实验室外(如楼道)存放生物废弃物。

第十章 应急管理原则

10.1 应急报告程序

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后,实验室人员应立即停止实验操作,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一时间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等。

实验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0.2 应急物资

实验室应常备以下应急物资,并确保在有效期内:急救箱(含洗眼液、消毒敷料、止血带等);溢洒处理包(含吸水巾、消毒剂、铲子、夹子、防护手套等);备用个人防护装备。

10.3 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生物安全应急演练,模拟不同类型的生物安全事故,检验应急处置预案的可行性和实验室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记录应急演练的情况,包括演练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演练结果等,为后续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10.4 事故记录与改进

任何事故(包括微小事故)均须填写《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登记表》,记录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处置措施、改进建议。事故记录应永久保存。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完善管理制度或SOP,防止再次发生。

第十一章 检查、审核与记录保持

11.1 检查层级与频率

日常检查:由生物安全员或实验室负责人每日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洗手液、消毒剂存量、废弃物容器状态、急救箱、个人防护穿戴情况等。

周检查:由实验室负责人每周进行,重点检查高压灭菌器使用记录、冰箱温度、菌株台账、设备运行状态。

月度检查:由实验中心每月进行,检查管理手册执行情况、培训档案、事故记录、整改闭环等。

学期检查:由学院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进行,对学院BSL-1实验室进行全面审核,并抽查实验人员操作知识。

11.2 不符合项与整改

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如未穿实验服、废弃物未分类等),应书面通知责任人,限期整改。严重不符合项(如将活菌倒入下水道、未灭活废弃物直接移交)应立即暂停当事人实验权限,直至完成复训并通过考核。整改结果由学院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复核确认。

11.3 记录保持要求

以下记录须按规定保存,保存形式可为纸质或电子版(需防篡改):

1.人员培训档案(含承诺书、考核成绩):保存至人员离岗后3年;

2.实验室安全巡查记录表:保存3年;

3.高压灭菌器使用及生物监测记录:保存3年;

4.生物废弃物移交记录单:保存3年;

5.事故/意外事件登记表:永久保存。

第十二章 附则

12.1 手册评审与修订

本手册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评审。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在1个月内启动修订:

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

实验室设施、设备或活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故;

管理体系审核发现重大缺陷。

12.2 解释权

本手册由五邑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12.3 生效日期

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旧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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