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退休人员出生日期认定和更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问题的政策解答

作者: 时间:2013-03-22 点击数:

问:办理干部离退休手续时,如何认定其出生日期?

答: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 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是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

问:国家对老干部信访具体如何落实?

答:中组部《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组厅字〔1996〕39号)规定:老干部信访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离退休老同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各级老干部部门,要认真、谨慎地处理每一件信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老干部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问: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能否办理退休?

答: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人函[1997]136号)规定: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问:干部本人现在索取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依据?

答: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印发<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1986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 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组通字[1986]8号)等文件规定:

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工作中需要查证的,应由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证明的,也应当组织提供。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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