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2-05-23点击数:

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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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业经4月10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统一认识,扎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坚持多措并举、分类施策的原则,坚持市场就业、岗位开拓,强化政策推动、就业服务,注重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就业的稳定性。

二、继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积极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渠道。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把推进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作为新增就业的着力点,畅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各类企业就业和创业的渠道。继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深化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我市农村基层中小学教师,鼓励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从教。鼓励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工作,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缺额人员优先招用医学专业毕业生,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社区设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

二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和我市贫困村、落后村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三是全面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组织开展“公共服务进校园”招聘会活动。帮助高校联系企业在校园内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岗位信息服务,积极协助高校开展创业培训与辅导讲座、报告会,分析就业形势,解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和自主创业能力。继续实施公益性岗位招聘计划。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空缺岗位(除特定岗位外),应优先招收本地户口的高校毕业生。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援助和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帮扶措施。社会公益性岗位重点用于安排本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其100%实现就业。

四是推进“创业引领计划”,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大创业资助力度,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信用贷款个人信誉评价体系。加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

(二)全方位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加大高校毕业生职业(创业)培训力度,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结合专业学习和就业市场需求,积极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专业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依托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愿望、培训要求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与创业指导,完善创业服务体系,采取多种途径提升高校毕业生技能水平,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各高等院校要开展毕业生离校前创业指引和创业辅导,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要及时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三、明确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措施

(一)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一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该企业员工总数的15%,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在2年内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二)实施就业见习补贴。将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适应性训练,加强就业见习供需岗位信息对接。高校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就业见习,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见习单位属地政府各承担50%。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办理临时生活补贴,临时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我市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发放。

(四)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经其提供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一次性给予每人400元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限享受1次。

(五)实施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下同)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仍由个人缴交。

(六)实施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通过考核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在半年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照职业工种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和全额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每人只能享受1次。对企业新招收年度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全额补贴,每人只能享受1次。

(七)实施吸纳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企业实际吸纳的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年度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资助。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均视作从事微利项目创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对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期间正常经营,且无逾期还款记录、信用良好的贷款人,可申请办理二次贷款。二次贷款期限为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二次贷款须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十)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各级政府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并报销体检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办企业的,自其在工商、税务、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文广新等部门首次办理创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费项目减免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执行。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并免收2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和我市贫困村、落后村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在服务期内提供免费保管人事档案、托管人事关系服务。

(十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年度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完善我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设备设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设施齐全、功能齐备的创业环境和优质的创业服务。通过促进大学生创业,加快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被评为省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由所在地财政每年给予不少于5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市政府对各市、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五、不断总结经验,多形式开展宣传

各市、区要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总结工作经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典型示范作用。宣传媒体要加大力度报道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落实资金保障

对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补助、补贴资金,各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和江门市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范围和条件,对口使用。同时,各市、区应视财力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资金使用绩效,做好就业专项资金保障工作,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经费纳入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七、明确资金使用对象

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江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入学前具有江门市户籍的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本意见下发前未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劳动 就业 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12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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