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中心

五邑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培养五邑大学具有高素质的创业型人才,促进五邑大学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我校学生创新与创业,更好地为学生的创业项目服务,本着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五邑大学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是在我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现由五邑大学就业指导中心指导与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专门为我校学生创业提供含有中小企业生存与成长所需的共享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器组织。

第二条 孵化中心是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

第三条 适用范围:已经入驻孵化中心或者有意愿入驻孵化中心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创业教育和学生创业活动的管理,学校设立五邑大学学生创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成员由校领导,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科技处、校团委、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创业导师代表共同组成。

管委会职责:

(一)审定入孵企业资格;

(二)研究和帮助解决创业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过程的困难;

(三)审核孵化中心的发展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孵企业的创业活动;

(四)研究和制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五)监督管理孵化中心日常工作,协助各部门的工作;

(六)受理提交的重大议题;

(七)对申请的创业资金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二条 为了孵化中心更好地运作,使得日常工作的顺利地开展,成立五邑大学学生创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由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校团委共同选举产生。

执委会职责:

(一)负责创业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跟踪入孵企业的经营管理;

(二)评阅申请入驻孵化中心企业商业计划书,论证申请入驻孵化中心企业项目,并提交到管委会统一审定;

(三)负责对外宣传,制定孵化中心发展规划,办理入孵企业审批,进行网站建设和专利申请;

(四)负责中心的接待工作及文秘和档案管理;

(五)协调办理入孵企业高新技术及新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手续,推荐并协助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创新基金;

(六)协助创业团队离开孵化中心手续办理和团队成立企业的相关手续咨询与办理;

(七)通过市场拓展,吸引企业家支持孵化中心工作开展,积极邀请校外企业注资创业孵化中心基金,争取更多企业加盟帮助创业团队提供创业资金。

(八)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引入相应的创业项目,让团队与企业进行项目开发和对接,引入投资服务

第三条 孵化中心设学生创业专家团队。创业专家团队由学校聘任的创业导师组成。创业导师在我校创业教育的专任老师、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士、知名企业家中聘任。

专家团队职责:

(一) 向团队提供相关创业经验、创业指导、技术支持等

(二) 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创业知识讲座和研讨会,解答创业团队相关问题。


第三章  入孵条件与程序

第一条  入孵条件

入孵团队原则上必须是由我校在校生(含本科生、研究生)登记注册的团队。支持具有专业性特点的、与本专业相结合的团队,支持物流、网络、电子商务、营销等行业类型的;原则上不支持大一的在校学生作为团队核心负责人,反对食品饮料茶等餐饮类行业入驻。

企业入孵条件:

(一)项目及其负责人必须接受孵化中心的管理,配合中心发展;

(二)由执委会审核确认具有较可行性的创业项目及计划书;
  (三)具有保证营运的资金或可行的融资方案,以及开展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团队成员清晰团队发展目标,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同意接受孵化中心的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费用;

(六)团队内部成员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记录和行为。

第二条  入孵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五邑大学创业孵化中心入驻报名表》;孵化项目规划书;团队机构设置和相关管理制度;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执行委员会在提交申请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谈论研究,审核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三)管理委员会终审、备案;

(四)审核通过后,在通知时间内签定《入驻五邑大学孵化中心协议书》,办理入驻手续。

(五)团队入驻孵化中心,开展项目孵化。


第四章 入孵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入孵团队享受以下优惠:

(一)孵化中心免费为入孵企业铺设网线,开通网络,提供基本办公设备,如桌椅、水电等。

(二)享受政务、商务、会计及法律等的援助;

(三)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各种国家相关政策优惠和创业资金申请;

(四)协助孵化团队申请各类扶持资金和创业孵化基金。

(五)开展创业教育,创业指导活动,帮助团队提高创业能力;

(六)离开孵化中心,在社会上独立运营企业,我校孵化中心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及相关法律政策咨询;

(七)享受SYB创业培训;

(八)孵化中心帮助团队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条  入孵中心团队义务:

(一)遵守五邑大学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孵化中心签订的《入驻五邑大学创业孵化中心孵化协议书》等文件。

(二)爱护公共场地,不得损坏相关基本办公设备,如发现恶意损坏者,团队内部应清退该成员;

(三)定期向执行委员会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以及创业孵化进展报告材料;

(四)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中心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遵守孵化中心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在孵团队管理

第一条  孵化中心对入驻企业一律采用合同制管理,签订相关协议书及责任书。

第二条  孵化中心对企业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督促团队负责人在接到进驻批准通知后5日内与孵化中心签定正式合同,并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要求,认真编写《五邑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年度经营计划》,并报送中心备案,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二)对入孵团队进行监管。入驻团队如在孵化实践中,需要改变预定目标、变更孵化项目内容或终止孵化计划时,团队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孵化中心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
  (三)对孵化计划执行不力或确实不能如期完成孵化计划的团队,办公室应提交到创业中心专家委员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立即取消入孵资格,并配合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四)团队从签定入驻协议书起每两个月须在第一周内向执委会提交孵化进展报告材料,并由执委会及管委会共同评审,对评审优秀的团队进行一定的政策资金补贴。

(五)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材料,或工作无进展的企业,停止执行孵化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补报,达到要求的,恢复执行孵化计划。

(六)坚持团队内部矛盾,内部解决原则。如果内部运作产生不可调和矛盾时,经执委会调解下仍无果,团队须自行解散或重新组合。


第六章  入孵企业的退出

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五邑大学孵化中心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中心。

(一)利用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如贩毒、嫖娼、聚赌、窝藏赃物等,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团队运作项目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严重干扰到其他创业团队的正常运作,经其他团队成员投诉,屡教不改的

(四)在孵化中心抽烟、喝酒、打牌等娱乐活动的,不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屡教不改的。

(五)违反其他学校相关规定的。

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孵化中心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条  孵化中心认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五邑大学孵化中心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中心。

(一)项目终止;  

(二)团队成员已经毕业(团队内部未清退)或者社会(校外)成员;

(三)团队负责人已经毕业两个月;

  (四)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中心及校团委有关管理规定;

(五)有转让场地行为;

(六)项目计划变更却不书面告知执委会审批;

(七)两次不呈交孵化项目进展报告材料;

(八)协议书已经终止却没有向执委会呈交延期申请,视自动放弃申请延期孵化;

(九)泄露其他创业团队机密信息,恶意中伤其他团队行为;

(十)其他不宜留在孵化中心的情况。

第三条  入孵团队须在收到《退出五邑大学孵化中心通知书》后的30日内,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孵化中心将强行清退。


                  第七章  延期孵化项目

第一条  创业团队负责人应在《入驻五邑大学孵化中心协议书》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执委会提交《延期创业孵化项目申请书》

第二条  审核延期申请书后,在协议书到时前一周与孵化中心签定新的《入驻五邑大学创业孵化中心孵化协议书》。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一条 入孵团队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孵化中心和入孵团队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处理各种争议入。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孵化中心直管上级部门或者管委会请求协调。

第二条 孵化中心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孵化中心内团队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条 孵化中心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孵化中心及其相关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管理委员会投诉。

第四条 孵化中心各管理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十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由五邑大学创业孵化中心持最终解释权。


五邑大学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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