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业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精神,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学校特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
1.学校成立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设备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相关院系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处长任组长,副处长任副组长,相关院系教学主任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3.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⑴、教务处:组织项目申请、评审、批准,监督项目实施,按项目进行经费管理,认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为参加项目的学生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学分认定、选课、考试、成果认定等;对参与项目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
⑵、学工部:加强班导师队伍建设,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协调相关院系素质教育活动,营造科技创新文化氛围。
⑶、团委:参与项目立项申请推荐;定期组织学生与项目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通过大学生科技协会,组织参与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⑷、设备处:协调组织各类开放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对项目成果专利申报提供指导与经费支持。
⑹、财务处:给予项目总经费不小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并在年初归口部门综合预算中调剂安排。
二、项目运行及管理办法
1.项目申报:
“项目”面向全校全日制本科一、二、三年级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创新意识和科研精神的学生。项目执行时间为1-3年。申报工作分选题征集与立项申报两个阶段进行。
⑴、选题征集: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以解决某一科学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学校每年于项目启动初期,在全校师生中征集选题,经学院“项目”工作小组和校“项目”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项目选题指南,在校园网上公布。
⑵、立项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兴趣,在指南范围内进行项目选择,以双向选择方式确定指导教师,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课题,开展文献调研,提出研究方案,完成项目申报书填写。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创新团队参加人一般不超过5人。
2.项目评审及认定程序:
⑴、根据学校启动“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有关安排,各学院“项目”工作小组对本院学生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填写推荐意见,报学校教务处。
⑵、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各项目进行书面评议,确定拟立项项目。
⑶、校“项目”工作小组组织项目审查答辩。由拟立项项目负责人以PPT方式阐述项目立项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预期目标及可行性分析等,专家提问并咨询。根据学生答辩情况,专家委员会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
⑷、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填写项目认定书,进一步完善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明确项目分步实施项目及阶段目标,制定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⑸、立项项目及相关信息在教务处网站公示,学校发文公布。
3.项目运行要求:
⑴、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学生个人或团队应在导师指导下按认定书要求如期开展工作。每半年提交一份研究进展报告,学院“项目”工作小组根据其进展情况,加强针对性指导。
⑵、学校跟踪管理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实施一次项目中期检查,根据项目研究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
⑶、项目经费由教务处按项目进行管理,分三期划拨,学校根据项目认定书下达40%项目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划拨40%项目经费;项目申请结题前拨付20%项目经费。
⑷、经指导教师确认,每学期给参加项目的学生记载1个第二课堂学分。
⑸、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计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⑹、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工作懈怠等情况的项目组,学校立即终止其项目运行,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4.项目验收:
⑴、项目组按项目认定书目标按期完成项目总结报告,详细说明经费使用情况,提交项目研究成果,填写《项目结题表》,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
⑵、由学校组织项目验收答辩会,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审议,通过者颁发结题证书,并对成果给予奖项申报推荐。
⑶、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联合组织成果展示。
5.项目变更: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提前或推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学生所在学院“项目”工作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校“项目”工作小组批准。
三、其它
1.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五邑大学
二〇一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