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实施双语教学是我国高等教育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培养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的外向型人才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校双语教学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文件精神,积极鼓励和推动我校双语教学工作,进一步促进双语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语教学的课程申报要求
(一)双语教学是指采用外文教材并且外语授课课时达到该课程课时的30%及以上的课程教学。
(二)双语教学的课程必须是我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一般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范围内设置,开课时间原则上定为二年级以上。
(三)双语教学课程的教材可以选用国外原版教材或国内编写的外文教材或讲义。
(四)双语教学课程的考试外文命题比例和学生外文答题比例为30%或以上。
第三条双语教学的教师要求
(一)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明确双语教学目的,熟练掌握课程内容,能够胜任所开课程的教学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能够流畅地运用外语进行授课及交流。
第四条双语教学课程的申报和管理
(一)双语教学课程的具体管理由院、系、部负责,任课教师在每学期的第十周根据开课计划向所在院、系、部申报双语教学课程,院、系、部对申报教师的开课能力、备课情况、教材选用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汇总交教务处审批。
(二)信息技术、金融、法律三个专业的所在系要为教师申报双语教学创造条件,精心组织,积极申报。
(三)各院、系、部要建立有效监控机制,保证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学质量。
(四)为确保教学质量,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双语教学申报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教学效果差、达不到双语教学要求的,将取消双语教学的课程认定。
第五条双语教学的奖励措施
(一)学校将双语教学课程纳入教学改革立项范畴,对教师首次采用双语教学的课程,学校给予该门课2000元的经费支持;各院系也应给予适当的配套支持。
(二)为鼓励双语教学主讲教师的积极性,学校对双语教学教师的工作量进行补贴,对批准实施双语教学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按1.2倍(英语教材、中文讲授)或1.5倍(全英语教学)计算。
(三)学校优先选派承担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进修、参加会议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从2007年秋季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