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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实行服务期的暂行规定
2013-11-19 15:25 admin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同时,充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兄弟院校的经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人员服务期如下:

(一)凡调入或分配来我校工作的人员服务期为六年;

(二)国内脱产进修(学习)半年至一年以内的,服务期为二年,一年(含)至二年以内的,服务期为三年,二年以上的,服务期为五年;

(三)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服务期分别为四年、六年;

(四)公派出国或到港澳台地区进修三个月以内(含)的服务期为二年,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含)者,服务期为四年,一年以上至二年的服务期为六年;

(五)“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服务期为省级三年、校级二年。

第三条各类服务期实行累计计算,服务期未满的,不足的服务

期要与新签订合同的年限累加计算。

第四条以上人员在调入(进修、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列为“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前必须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协议书,凡不签协议者,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上述人员按规定服务期满后方允许提出调动(或辞职等),服务期未满提出凋动(或辞职等)的,学校原则上不予考虑。确因特殊原因,经学校研究同意调离(或辞职等)的,应向学校退还有关培养费用并交纳服务期违约金。

第五条培养费、安家费及科研启动费等退还标准

(一)凡因进修、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由学校支付有关费用的,在服务期未满而经学校同意调离(或辞职等)者,按服务期折算(月)退还学校为进修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而支付的学费和不在岗期间学校发放的除基本工资、工作量酬金外的其他费用。

(二)凡学校引进的人员服务期未满调离(或辞职等)者,按服务期折算(月)退还学校为人才引进而支付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

(三)在校晋升教授、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而享受科研启动费的,不增加服务期。但如果从获得科研启动费起至调离(或辞职等)不足五年的,按五年折算(月)退还科研启动费。

第五条服务期违约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的服务年限每年违约金为6000元;在我校工作期间晋升职称的每年违约金为8 0 0 0元。服务期未满而离校的需赔偿在职攻读研究生及出外进修(访问)时学校支付的生活补贴、学费和培训、进修(访问)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在计算服务期违约金时,教职工为学校服务时间(不合脱产学习、进修、科研合作和请病事假的时间)可冲销服务期。

(三)服务期的违约金按月计算。

第六条公派出国或到港澳台地区进修和留学人员如另有协议,服务期和违约金按协议书规定处理。

第七条收取的服务期违约金补充到学校人才招聘和师资培训费中使用。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调动、辞职、出国定居、自费留学、自动离职等离校人员。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乏日起施行。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其服务期不变,但培养费、安家费及科研启动费退还标准和违约金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邑大学

二0 0七年十一周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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