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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和公派出国(境)待遇规定
2013-11-19 15:18 admin 

五邑大学文件

校人字[2009]6号

校内各单位:

《五邑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和公派出国(境)待遇规定》修订经第5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五邑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和公派出国(境)待遇规定

五邑大学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五邑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和公派出国(境)待遇规定

(2009年5月21日)

第一条为促进和加强我校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职工素质,规范我校教职工进修、访问、攻读学位和出国(境)工作的待遇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派或指定派出的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本规定所指的公派出国(境)人员是指由学校批准派出的到国(境)外进修、访问的教职工。

第三条经学校批准到国内外进修、访问、出国(境)工作的在岗教职工,其教学工作量酬金和奖励金根据完成的校内教学工作量和教学科研优质业绩成果实发,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工作量酬金停发,其他待遇与校内同类在岗人员相同。

进修、访问脱产3个月以下的,管理职务津贴按100%发放;脱产3至6个月的,管理职务津贴按6 0%发放,脱产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管理职务津贴按2 0%发放;脱产一年以上,停发管理职务津贴。

第四条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脱产就读期间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市补贴和房补,并给予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导师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社科院委员,攻读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撑学科的,每月补贴8 0 0元;

(二)攻读学校为“9 8 5”或“211"工程高校的每月6 0 0元;

(三)其他高校每月4 0 0元。

第五条经学校批准出国(境)自费留学的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从离岗的下月起停发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公积金和社保等。

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或做博士后研究的,待回校上岗后补发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或做博士后研究期间(不超过四年)停发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市补贴和房补。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出国(境)短期(三个月以内)交流、访问的教职工不适用本规定,仍执行原办法。

第七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待遇按离境之日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当月一个月的实有天数计算。出国(境)期限以我校派遣的通知为准。如出国(境)教职工赴任绕道或人为中途停留,耽搁到达国的天数的工资和各项补贴则予以扣除。

第八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外工作、进修、访问期间,国内工龄连续计算。

第九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出国(境)工作、进修、访问期间的公积金、社会保险,按我校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驻在国投保医疗等保险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教职工在国外工作、进修、访问期间死亡,抚恤金按我国国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出国(境)、回国的国际交通费,按直达最捷径路线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由出国(境)教职工个人决定,报销的最高座位等次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车厢和轮船三等舱。

国家公派出国(境)工作教职工休假或探亲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经费具体核算、发放和管理由人事处、外事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和补贴一律以人民币计发,由出国(境)教职工个人兑换到任国货币并承担兑换汇率差价损溢和手续费。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在外进修、访问、攻读学位和出国(境)工作的教职工仍执行原规定。

关于印发《五邑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 和公派出国(境)待遇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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