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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实验教学规范
2013-11-19 15:26 admi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和实验技能训练,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训练,培养学生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细致的科学作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实验课程体系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计划的总体框架,实验课程体系主要由以下两个模块组成:

1、附设实验课程:附属于理论课程,跟随理论教学课程一同开出,不单独计算学分,实验成绩按比例计入课程成绩。

2、独立实验课程:单独作为一门课程开出,单独计算成绩和学分。

第三条实验类型

实验课程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五种。

1、演示性实验:或由教师操作,或播放煤体,学生通过观看验证课堂所学知识,加深理解:

2、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按照实验指导书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完成。通过实际操作加深对课堂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处理实验数据,撰写实验报告。

3、综合性实验:指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知识的实验,对学生进行综合运用知识、实验技能和方法的训练。

4、设计性实验: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工程与技术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设计性实验可分为两种方式:(1)教师拟定题目,学生自选(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自定实验方案、实验步骤并独立完成;(2)学生自定题目,并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完成实验的全过程。

5、创新性实验:指根据教师科研项目、各类竞赛活动以及学生的兴趣等,利用各类工作室、研究室和实验室的开放条件,学生完成培养计划以外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实验项目。

学校鼓励在所有实验课程中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其开设比例应达到实验课程总数(含附设实验的理论课程)的80%以上;学校鼓励开设创新性实验。

第二章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四条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专业应在培养计划中保证实验教学的时间,凡适宜于独立设置的实验,要从理论课程中剥离出来独立设课;课内实验要标明实验学时数并按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五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各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均需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由各院(系)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并经所在院(系)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1、本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及作用;

2、本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目标;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方法、实验技术与基本技能;

4、选定的实验项目名称、总学时分配、目的和要求、实验内容、实验类型、每组人数等;

5、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实验课的考核与成绩评定方法。

对于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该实验教学大纲应作为子大纲附于课程教学大纲之中。

第七条实验设施配备: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技术(专业)基础课实验每组1或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8人(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

第八条实验指导教师配备:各类实验课15-20人(半个标准班)配一名实验指导教师,上机类实验课30-40人(1个标准班)配一名实验指导教师;有特殊困难或要求的实验课,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优秀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鼓励院系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具有特色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十条实验教材内容应与理论教学内容相结合,并能反映当代科技发展的水平。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原理、步骤、方法、讨论、注意事项以及有关要求等,并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有所区别。要体现对学生动手能力、设计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实验准备

第十一条实验指导教师由有实验教学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鼓励相关任课教师参加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对新任实验教师,所在院(系)应指定实验教师予以指导,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其对所担任的实验项目进行预试验,写出教案并进行检查。正式上课前,负责该实验课的院(系)实验室、教研室及实验中心应通过试讲等方式对备课情况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担任该实验课教学。

第十三条实验教师应认真备课,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提前试做,获得完整的测量数据,认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写出实验教案。

第十四条教师应在实验前做好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和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第四章实验指导

第十五条实验教师应严格按照规定学时数完成实验教学工作。要事先讲清实验目的、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和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要认真巡视、检查和指导学生实验,及时辅导、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学生实验完毕,实验教师应及时、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及结果。检查达到要求后,实验教师应在原始数据上签字,并在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准许学生离开实验室。

第五章实验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应在实验前公布实验课程的考核及成绩评定方式。按学校教务部门的要求公平公正地评定实验课程成绩。

附属于理论课程的实验课程成绩,应在该理论课程总成绩中占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其实验结果与分析给出评语并签字。实验报告一般采取记分制,实验教师应及时将成绩反馈给学生。

第十九条教师应根据学生的预习、实验操作、实验结果、实验报告、实验态度、实验能力及考核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实验课程的总成绩。实验课可以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各种考核要能够客观反映学生实验知识、实验技能、创新能力培养的情况。对在设计性实验、创新性实验以及综合性实验的设计、实施中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在实验课程成绩评定中应给予体现。成绩分布合理,具有科学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并按学校规定填写课程考核情况分析表。

第二十条每学期期末,院(系)对不同成绩档次的学生实验报告须按一定比例收回,交实验室(实验中心)集中归档、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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