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和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交流,引入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促进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办学水平,争取社会各界对我校办学的支持,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聘任条件
第二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应具有良好的品德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愿意关心、支持或参与我校的发展与建设。
第三条名誉教授或为具有崇高学术地位、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学者,原则上应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或为对五邑大学的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四条客座教授为在教育或科技文化部门有一定学术地位和影响力的学者,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
第五条兼职教授为在管理或科技开发方面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政府、事业单位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聘任程序
第六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应由推荐单位在广泛收集被推荐人各种信息的前提下,填写《五邑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推荐表》送人事处审核,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再征求被推荐人的意见,填写《五邑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的附件材料,经人事处审核后由校长予以聘任。
第七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均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并在适当范围组织仪式予以聘任。
三、 聘后管理
第八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九条名誉教授原则上为终身聘任;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聘期为四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续聘与否由人事处会同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推荐单位应加强与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联系,争取其能经常来学校进行指导、开展学术交流或进行科研合作,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出谋献策。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开展的与学校相关的活动情况,推荐单位应及时报送人事处。
第十一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均不享受我校在编在岗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他们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的费用,由推荐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邑大学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五邑大学名誉教授推荐表、五邑大学客座教授推荐表、五邑大学兼职教授推荐表
附件二:五邑大学名誉教授聘任审批表、五邑大学客座教授聘任审批表、五邑大学兼职教授聘任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