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用人制度改革,拓宽人才配置渠道,实现人才社会化管理,建立与高校建设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人才资源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是指人事代理人员自行委托江门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其人事档案、人事业务进行管理,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只是劳动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协议)后,人事代理人员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关系。人事代理人员不属于学校正式编制内员工。
第三条人事代理的对象范围:
(一)在2007年1月1日前已经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二) 从2007年1月1日起引进的硕士学位及以下应届毕业生;
(三)学校决定采用人事代理形式的其他人员。
新引进的教授、博士毕业生、43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不实行人事代理,他们的配偶调入学校按《五邑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条人事代理人员招聘办法:
(一)教学岗位人员按教师引进程序进行;
(二)非教学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由人事处、纪委和用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聘用。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自行到江门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档案、人事业务的委托管理手续。
第六条人事代理人员凭江门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人事处办理校内报到手续及体检,体检合格才正式录用。
第七条首次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实行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五邑大学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劳动协议书》,第一聘期为6年,第二聘期为3年。劳动协议的签订、终止、解除按劳动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人事代理人员由各单位按照在编职工进行考勤、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九条聘期满前一个月,由人事处组成考核小组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填写《五邑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累计两次为基本合格的,学校不再续聘。
第十条人事代理人员执行下列待遇标准:
(一)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标准,并根据工作岗位、任职资历及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确定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待遇。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三)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标准,人事代理人员可以租住学校住房,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学校收回住房。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标准,人事代理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为激励人事代理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优化队伍,安心本职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代理人员,由个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为在编人员。
(一)在校工作期间,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人事代理人员。
(二)在校工作期间,获得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事代理人员。
(三)在校工作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含)政府奖(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排名第一或省、部级以上(含)个人荣誉称号及其他有特殊贡献的人事代理人员。以上获奖或荣誉称号署名必须是五邑大学。
(四)在校工作期间,获得五邑大学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一等奖的人事代理人员。
(五)经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聘用考核领导小组考核,连续3年以上(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事代理人员。
(六)在校工作期间,提为副处以上(含)职务并工作满一年的人事代理人员。
(七)来校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9年,并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提为正科级职务的人事代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与学校已签有协议的,该协议有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邑大学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五邑大学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劳动协议书
五邑大学(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聘请人事代理人员(乙方)到学校工作。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甲方所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乙方)不属甲方编制内职工,双方关系仅限于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六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任务
甲方聘请乙方在系(部、处、室)岗位职务承担工作。
三、聘期待遇
在聘用期内,甲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能正常履行聘用协议,有关待遇按《五邑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乙方的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由江门市人事局(劳动局)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人事代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三)乙方如因特殊原因,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终止社会保险,结清工资。若乙方不辞而别,或不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本协议自行解除,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终止、解除协议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劳动协议:
1、乙方考核不合格或两次基本合格;
2、乙方严重违返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乙方工作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乙方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聘期内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协议: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所列条款的;
2、因公致残,并经评残主管部门确认的;
3、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聘期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协议:
1、甲方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2、甲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乙方申请调动工作并经甲方同意的。
(四)本协议期满,即自然失效,双方终止执行。
(五)协议终止后,是否继续签约,双方有权选择。若不续签,乙方自然回到市人事局(劳动局)人才交流中心,并按规定自行交纳管理费、养老保险费及其他应交的费用。
六、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须为甲方服务六年以上。若在服务期内离校者,须经学校同意,并对不足的服务年限交纳违约金6000元/年(在我校工作期间晋升职称的违约金为8000元/年),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凡服务期未满而离校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含安家费)、学校给予的调动补助及学校支付的培训、进修、攻读学位所发生的费用要如数退还学校。
配偶中高职称(学历)一方离开学校(调动、移民、辞职、自动离职等),低职称(学历)方须同时离开,否则学校将予以辞退。
(二)
(三)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一份报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