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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2013-11-18 15:12 admin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用人制度改革,拓宽人才配置渠道,实现人才社会化管理,建立与高校建设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人力资源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指人事代理人员自行委托江门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其人事档案、人事业务进行管理,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只是劳动关系上的职业聘任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协议)后,人事代理人员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关系。人事代理人员不属于学校编制内职工。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非教学人员及学校决定采用人事代理形式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人事代事人员按下列招聘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情况申报拟聘用人事代理人员计划,经人力资源处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后,报校长批准。

(二)人力资源处通过校园网发布招聘人事代理人员的信息,明确招聘岗位、应聘条件、待遇、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

(三)应聘人员需填写《五邑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人力资源处审核,符合招聘条件的方可获得参加我校考核的资格。

(四)由人力资源处、纪检或检察等职能部门与用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确定人选,报学校批准。考核可采取面试、笔试等方式。

(五)人力资源处公示学校批准的人选。

(六)拟录用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校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来的,当弃权处理。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自行到江门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档案、人事业务的委托管理手续。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凭江门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人力资源处办理校内报到手续及体检。体检合格才正式录用,签定劳动协议。

第七条 首次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实行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五邑大学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劳动协议书》,聘期一般为一年一聘。劳动协议的签订、终止、解除按劳动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由各单位按照在编职工进行考勤和管理。

第九条 聘期满前一个月,人力资源处和用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须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人事代理人员须填写《五邑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继续与其续约;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两次基本合格的,学校不再续约。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执行下列待遇标准:

(一)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标准,并根据工作岗位、任职资历及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确定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待遇。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三)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标准,人事代理人员可以租住学校住房,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学校收回住房。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标准,人事代理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为激励人事代理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优化党政管理队伍,安心本职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院系部管理岗位的优秀代理人员,可以申请转为在编人员:

(一)在校工作2年以上的硕士或在校工作5年以上的本科学历人员。

(二)受聘管理岗位为重要岗及以上的。

(三)在本单位工作表现优秀者。

具体申请转编手续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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