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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课程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
2013-11-19 15:22 admin 

第一条高等学校设置的课程及相关的教学环节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单元,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水平反映了学校师资队伍、教学过程组织、教学条件及教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因此,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中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为适应教学改革的新形势,尤其是落实珠三角经济发展的规划纲要的精神,加强课程建设,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课程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促进课程改革与建设,深化课程教学内容和知识体系改革,推进构建培养适应珠三角经济建设与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的教学体系,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为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内容、方法与手段改革,教材建设,教学条件建设,实验条件建设等。

第四条各院(系、部)教学分委员会对课程建设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课程建设要以是否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培养,有利于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提高为标准,从单门课程建设逐步转移到课程群的建设上,形成以核心课程为中心的课程群,促进以教学内容和课程改革为重点的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

第五条课程建设包括分为合格课程、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三个层次建设目标。课程建设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合格课程,学校鼓励在合格课程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将课程建设成为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

第六条课程建设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学校所有课程都要通过建设达到合格以上的目标。课程建设应围绕着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专业建设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以充实专业建设的内涵并形成学科和专业特色。

第七条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各门课程,包括单独安排的理论课教学环节、实践课教学环节,均作为课程建设的基本对象。

第八条建立学校、院(系、部)、教研室课程建设三级负责制。课程建设由分管教学校长负责,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确定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宏观指导、督促检查课程建设,评估审定课程,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具体指导。各院(系、部)教学分委员会全面规划和领导本院(系、部)的课程建设及评估工作,分析、研究课程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每门课程应明确1名课程建设负责人并形成合理的课程梯队。主干或核心课程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一般课程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

第九条各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要把教师组织起来,集中精力搞好本教研室所承担课程的建设任务。

第十条对课程的评估方式可采取听课、参加教研室活动、审阅院(系、部)及教研室提供的教学资料,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查阅学生评教结果等形式,力求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各院(系、部)教学分委会参照《五邑大学优质课程评估方案》科学、客观地评估每一门课程,并对其进行量化评分。

综合评分:90分以上为优质课程;

70-89分为合格课;

70分以下为不合格课程。

第十一条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课程限期一年整改,并达到合格条件,否则追究课程负责人责任,停止授课。

第十二条申报参加校级优质课程评估的课程,要由院(系、部)教学分委会推荐,按教务处规定的申报时间申报。

第十三条校教学委员会负责校级优质课程的评估工作。评估的具体组织办法如下:

教务处在汇总各院(系)申报材料后,聘请专家组成校课程建设评估专家组对申报的课程进行评议,包括审阅各院(系、部)上报的有关材料,听取各院(系、部)汇报、听课、深入相关院(系、部)调查、查看近三年课程

的有关背景材料等。在此基础上,专家组依据《五邑大学优质课程评估方案》对课程建设情况逐项评分,平均得分达到90以上的课程视为优质课程。

第十四条精品课程管理办法参照《五邑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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