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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3-11-19 15:19 admi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精品课程建设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精品课程建设,充分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课程体系以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实现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整体提升课程建设水平,突出我校办学优势和特色,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五邑大学校级精品课程,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按照省和国家有关文件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报和立项

第三条申报范围

申报的课程必须是在我校本科专业连续开设3年以上的课程,原则上应是学校的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

第四条申报条件

1、申报课程原则上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课程负责人,并应直接承担该课程的教学任务。该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不少于3人(包括课程负责人),数量应满足于教学需要,结构要合理,含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应配备一定的实验教师;

2、申报课程应有较高水平的系列化教材,包括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和习题(教学案例)集。教材可以是国家级优秀教材或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也可以是课程组自编教材(有其他院校使用);

3、申报课程应具有一定的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指教改教研论文、教改项目和教学成果),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且相关的课程简介、教师介绍、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习题库(案例库)、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经上网或具备上网条件;

4、申报课程应有相应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方案,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跟踪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5、对含有实验(践)教学的课程,要有实验(践)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践任务书),能开设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探索性实验。

第五条申报、评审程序

1、教师申请。由课程负责人填写《五邑大学精品课程申请表》,经院(系、部)初审后,由院(系、部)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资格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能参加评审;

3、学校组织专家按照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标准进行评审,并按照一定比例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投票表决;

4、网上公示。教务处根据校教学委员会投票表决结果,将入选课程在网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由校教学委员会组织复审;如无异议,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正式立项,确定为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二年。5、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完成后将组织专家按照《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授予“五邑大学精品课程”荣誉称号。

6、从校级精品课程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或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评选。

第六条申报时间和组织

精品课程的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3月至4月间进行,由教务处具体负责。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精品课程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八条精品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课程负责人应参照学校、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标准,把握好课程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课程建设资金。要对课程年度检查负全面责任,并定期向院(系、部)和学校报告课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九条精品课程必须按照规定上网并对全校师生开放,授课教师应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课程负责人所在院(系、部)应对精品课程提供支持,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精品课程提出改进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五邑大学精品课程”网站,发布课程以及精品课程建设有关的政策、规定、通知等信息。教务处负责精品课程的信息发布、正常运行及相关管理工作;课程负责人负责精品课程内容的维护和更新,年度更新或新增的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二条学校对校级精品课程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由教务处组织专家主要在网上进行。不合格的或存在问题的课程应及时整改,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课程,取消“五邑大学精品课程”称号,并停止使用精品课程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在接受学校检查的同时,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章资金与管理

第十四条确定为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学校提供专项经费,包括建设费(1万元/门)、维护、升级费(1万元)。专项经费采取分期拨款和滚动管理模式,精品课程中期检查合格后,拨发下一期经费,不合格的将停止拨款并取消精品课程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由课程负责人签字、教学院长(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批签字后,由财务处负责报销。

第十六条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习题(教学案例)集等的编写与出版费用;教学课件(软件)的开发、制作与引进费、课程教学资源制作费、题库建设费及其升级、维护、费用等;资料费、印刷费、耗材费及调研差旅费等;教学相关论文发表版面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五邑大学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校教字[200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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