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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2013-11-19 15:31 admin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校教职工的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和学历层次,加速培养一支思想品德好、素质高的教职工队伍,并使我校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在编或人事代理的在岗教职工,在国内的学习、进修、访问和科研合作,本办法所指学历、学位均为国民教育学历、学位。

第三条 继续教育形式

(一)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我校中青年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加速培养一批新世纪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校每年将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

(二)每年按教育部要求选送骨干教师参加骨干教师培训班;鼓励教授、副教授到国内知名大学访问、科研合作;选送对口专业教师参加各类新技术新知识培训(岗位培训)。

(三)认真做好新补充到高校的教职工岗前培训工作,除组织参加由省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教师岗前培训班外,校内将开设专题讲座(如校史教育、学校特色、学校有关政策法规教育等),加强对新教职工的入校教育。

(四)继续推行青年教师校内培养“导师制”,充分发挥老教师“传帮带”的作用。

(五)学校将有计划地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会,定期举办各类短训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各种继续教育公修课。

(六)每年由人事处与教务处合作开展优秀教师示范教学活动(从历年教学质量评估优秀的教师中选拔),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四条 审批及管理

(一)凡要求在职攻读学位、进修(访问)和科研合作(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教职工需在我校工作满1年(辅导员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满2年,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满3年)且年终考核合格以上方可提出申请,于每年2月和9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由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培训规划,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做好选送工作,上报汇总表(附件二)。非教学岗位人员学成后到教学岗位工作的还需经拟攻读专业所属院(系、部)领导讨论并签署意见,纳入院(系、部)计划报送。辅导员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申请材料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报考时间从审批之月起14个月内有效)。

(二)根据教育部及有关高校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有计划选派教职工参加骨干教师培训班及各类新技术新知识培训班(岗位培训),选送计划及出外时间报人事处备案并做好选派人员的考勤工作。

(三)新教职工岗前培训由人事处根据广东省师资培训中心要求统一安排。

(四)各院(系、部)要根据《五邑大学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实施办法》,有计划地为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报人事处核准。

(五)各种短训班及学术讲座、专题讲座、优秀教师示范教学活动由主办单位考核,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上登记。

第五条 待遇

(一)经学校批准在国(境)内的进修、访问和科研合作的在岗教师,其教学工作量酬金和奖励金根据完成的校内教学工作量和教学科研优质业绩成果实发,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工作量酬金停发,其他待遇与校内同类在岗人员相同。脱产3个月以下的,管理职务津贴按100%发放;脱产3至6个月的,管理职务津贴按60%发放,脱产6个月至一年以内的,管理职务津贴按20%发放;脱产一年以上,停发管理职务津贴。

(二)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在职攻读研究生:

1、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享受2周的学习假用于复习和考试(路途时间除外);可以享受1周的学习假(路途时间除外)参加论文答辩。

2、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半。如因专业原因确需延长学习或撰写论文的时间,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就读院校研究生培养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延长期间不发生活补贴。

3、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师在获得学位学历后由学校支付培养费如下:获得博士学位学历的教师,导师为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社科院学部委员(以学籍档案中排名第一为准),其培养费在8万元内实报实销;攻读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撑学科的(以获得的学位学历证书上的专业为依据),其培养费在6万元内实报实销;攻读学校为国家985高校的.其培养费在5万元内实报实销;攻读学校为国家211高校的,其培养费在4万元内实报实销;其他情况培养费在3万元以内实报实销。获得硕士学位学历的教师,在1.5万元以内实报实销。

4、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脱产就读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市补贴和房补,并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导师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社科院学部委员,每月补贴800元;攻读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撑学科的,每月补贴700元;攻读学校为国家985或211高校的每月600元;其他每月400元。

要求报读统招博士研究生的,凡愿意学成后回校工作者,应与学校签定协议,赔付违约金、办理离校手续,并在财务处预留足够保险金(含单位和个人支付的),由学校代为交纳。学成回校后,博士后给予5万、博士给予4万补贴,并一次性补发不超过三年的应由学校支付的保险金,退还服务期违约金。学校不负担其他费用。

(三)访问学者

1、访问学者原则上要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访问时间不得超过1年,如确因需要延长时间,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接收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

2、由教育部资助经费的,再由学校补充,总费用在1.5万元内按实报销,艺术类专业总费用在2万元内按实报销。

3、经学校同意批准选派的,总费用在1万元内按实报销,艺术类专业总费用在1.5万元内按实报销。

(四)进修

1、进修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如确因需要延长时间,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接收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

2、经批准的出外进修教师,总费用在6000元内按实报销。

(五)参加广东省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岗前培训,报销培训费和规定的住宿费。

(六)教师短期(半年内)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含岗位培训)和教职工进修、岗位培训由各单位根据学校下拔经费及本单位计划自定报销标准。

(七)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攻读学位,可以凭有效证明享受2周的学习假用于复习和考试(路途时间除外);可以享受1周的学习假(路途时间除外)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条 2008年8月31日起,凡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教学岗位的教师,在校连续工作9年内(攻读博士学位的自有报考博士研究生资格时起算,2008年8月31日后进校而晋升职称的自来校报到时起算;对外语系、体育部、艺术系教师增加2年;期间女教师有婚育的增加2年),不能获得博士学位、学历或晋升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的,学校将不再续聘为教师岗位;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转为教辅岗位;愿意留在学校继续工作的,可以转为人事代理。本条款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被正式录取的在职攻读研究生和出外进修、访问、科研合作的教职工要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合同,违反合同的要按《五邑大学实行服务期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条被正式录取的在职攻读研究生和出外进修、访问、科研合作的教职工要到人事处办理脱产学习手续,如因工作需要不脱产学习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与学校已签有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1212121212

五邑大学

二○一○年一月十三 日

附件一:五邑大学教职工出外学习(科研合作)报批表

附件二:申请攻读在职研究生、进修(访问)科研合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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