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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13-11-19 15:16 admi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使教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条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对学生既要循循善诱,又要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认真探索教育规律,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师职责

第三条课程教学(含实践教学)主讲教师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写或选用符合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及教学参考资料;

(二)负责本课程和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考核等环节的组织实施,并指导、检查辅导教师备课、答疑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负责与学生所在系分管教学的系主任、本系(部)主任、班导师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教师在教学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具体情况,提出选用教材的意见;

(二)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

(三)对学生的考核成绩有评定权,但系主任和教学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复查;

(四)有权提出教改试验方案,经系或学科组认可后试行;

(五)对教学评估、评奖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结果,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条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的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下列教学纪律:

(一)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任何人不得随意停(调)课。若确实需要,事前要填写调(停)课申请表,提出安排意见,由系主任批准,提早两天报教务处备案,但超过一周者需经教务处批准。第二次调(停)课须经主管校长批准。未经批准而停(调)课者,按旷教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学事故档案;

(二)因故需请人代课者(短期)需经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三)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均视为教学事故并记入教学事故档案;

(四)教师要服从系的工作分配,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五)辅导教师随堂课时数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的2/3;

(六)教师要按各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由于失职而造成的教学事故,将追究责任。

第三章开课、备课、讲课

第六条新开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毕业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包括本科生、硕士生)一般都要求进行辅助环节的训练(辅导、批改作业、习题课、实验课等)、硕士生至少要半年训练,本科生至少要二年训练,并对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学生反映等进行考核,效果良好者,经系主任批准,可取得讲课资格。

(二)开课要求:

1、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掌握所开课的基本内容,精心备课,并写出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1/2以上的讲稿;

2、在开课前二周进行试讲。试讲内容由系主任在试讲前二天指定。由系组织有关教师听课、评议。进行无记名设票,讲课通过者,上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长同意,方可独立开课;

3、在讲课过程中,系或学科组要经常组织听课,必须注意培养和提高新开课教师的讲授水平,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七条开新课教师的应具备下列要求:

(一)应在积素和掌握与课程有关的大量资料基础上,对新课程的内容作出较系统的研究,编写出详细的讲授提纲,并在上课前准备至少1/2的讲稿;

(二)由系主任或学科组长检查审核,并至少进行一次试讲。

第八条备好课是讲好课的先决条件,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撰写讲稿,制订好教学进度表。

第九条教学大纲是教师备课的指导性文件,教师必须熟悉教学大纲,明确本学科基本要求。

第十条教科书是教师备课的主要依据。教师必须认真钻研和掌握教科书的全部内容及组织结构,分清重点章节和各章节的重点、难点。

第十一条要了解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及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关系。第十二条要了解和研究学生的有关情况,合理组织教学,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十三条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验等准备,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

第十四条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一定要严格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仪表整齐。上课前,必须由班长叫起立,教师应还礼。认真填写教师工作笔记,督促班长搞好考勤工作,并负责在班长的《考勤周报表》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教师讲课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广度,讲清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既要重视知识传授,更要重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第十六条教师既要讲好课,又要严格要求学生,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对本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教师应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教师一律用普通话讲课。讲课做到准确、简练、生动并讲究板书艺术。

第四章作业、实验、实习

第十九条教师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提出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作业的时间。

第二十条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批改作业的数量不少于作业总量的1/3,对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要做好登记和考核工作。并有针对性讲评。对抄袭作业的学生要给予严励批评教育,学生平时作业考核不通过,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正常考试。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经常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每周应当进行一次以上答疑或辅导。

第二十二条实验课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应严格按实验课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二十三条实验课开出前,任课教师自己必须预做,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组织学生在课前认真预习,着重领会实验的目的、要求,掌握实验原理、步骤、方法等,发现学生准备不足的,可暂时不让做实验。

第二十四条要求学生按操作规范进行实验,任课教师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实行“设计性实验”为主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实验操作、实验观察、实验数据处理和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要严格考勤,凡无故缺做实验者,必须做出检讨,并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令其重修。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签名。要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

第二十七条专业实习、教育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环节(以下统称为实习)是教学计划内的综合实践课程,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系、部要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实习。第二十九条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落实实习安排,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精心指导,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实施实习计划,又要全面关心学生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指导学生做好实习、调查工作的总结,搞好鉴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生实习要根据大纲要求进行严格考核,根据学生完成作业、技术报告、调查报告等情况及实际表现,按五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考核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优秀和良好的比例应分别控制在20%和30%以内。

第三十二条实习结束后一周内考核成绩交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考核不合格者,按一门考试课程不及格处理,应予重修。无故不参加实习者,按不及格处理,不予正常重修。实习期间考勤按学籍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四条凡在教学改革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可申报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学校张榜公布获奖教师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评审材料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凡教学事故均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通报全校,情节与后果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对本“规范”的修改、补充意见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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