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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内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广东省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范党内谈话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扎实开展党内谈话工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

第三条  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要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一把手作为重点对象运用日常谈话、提醒谈话、警诫谈话等形式进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把管理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对象,运用日常谈话、提醒谈话等形式进行。

第四条  日常谈话要经常进行。党组织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通过约谈或结合听取工作汇报、调查研究等日常工作经常与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及时了解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状况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五条  党组织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发现管理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下级一把手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学校纪委对涉及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可视情况委托二级党组织一把手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督促谈话对象如实反映情况、说明问题。二级党组织一把手应从受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提醒谈话,形成工作记录,并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纪委

  党组织一把手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应及时对其进行警诫谈话,要求其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学校党委书记及其他校领导开展党内谈话,可要求纪检监察室或有关部门协助实施;二级党组织书记开展党内谈话,可要求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或其他人员协助实施。

在党内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处置

第九条 党内谈话情况应使用纪检监察室印制的《谈话记录本》如实记录。开展提醒谈话、警诫谈话的情况,由纪检监察室每半年收集一次,并按要求报送上级纪委监委。

第十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五邑大学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实施办法》(邑大党〔202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