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省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提出建议、推进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推动各单位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坚持党的领导、问题导向、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决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纪委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五条 根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名单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由学校纪委提出,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专项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学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八条 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教育的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
(二)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落实省委、市委部署要求,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决议、决定,完成学校布置重点工作任务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五)落实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任务的情况;
(六)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对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十条 工作组要提前5个工作日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说明专项监督检查目的、任务及主要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工作组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与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召开座谈会;
(五)列席有关会议;
(六)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工作组不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十三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工作组对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与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听取工作组的检查情况汇报后,研究提出推进检查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十五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学校纪委组织召开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会,向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经学校党委、学校纪委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室按程序处置或移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至纪检监察室。
第十七条 对检查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重要问题,经学校纪委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室制发纪律检查建议等,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健全制度等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工作组应妥善保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材料,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材料交纪检监察室归档。
第五章 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要承担整改主体责任,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本单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监督检查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集中整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3个月内向学校党委、学校纪委报告整改情况。集中整改结束后,要常态化、长效化持续深化整改。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对被检查单位落实整改任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一)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报告整改进展;
(二)通过召开会议、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及时向学校党委、学校纪委报告整改监督情况。
第六章 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成员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学校党委提供真实可靠、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专项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工作组开展工作,按照要求向工作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瞒报或者故意向工作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干扰和阻挠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如有上述不当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经学校纪委研究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邑大学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办法》(邑大党〔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