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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勤工俭学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实践教学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类: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教务处或院(系)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第二课堂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场所;

(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四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能满足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教学实习所必需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原则上每个专业应保证有3个以上实习基地;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依托学院建立,由学校审批,院系派专人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 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院(系)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第七条 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院(系)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

第八条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五邑大学××××基地”标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院(系)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做好基地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