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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普通本科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规定
浏览: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专业建设,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 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等三个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二条 鼓励设置侨乡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已具备培养条件的应用型本科专业。

第三条 优先发展信息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新技术类本科专业,优先发展适应加入WTO以后国家急需的金融、法律、贸易等类本科专业,加快人才培养,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院(系)打破学科壁垒,在遵循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的基础上,跨学科设置本科专业,整合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构建教学新体系。

第五条 加快传统学科专业的改革和改造。传统学科专业的改革、改造是学科专业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要不断更新其教学内容,改革课程体系,加大使用信息科学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学科专业的力度,实现传统学科专业的新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专业内涵发展情况,对专业设置进行调整或调整各专业招生规模。

第七条 重视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优化人文社会科学专业人才培养结构,在稳定人文社科基础学科专业并不断提高其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积极开办应用文科专业和新兴人文社科专业。进一步加强人文教育与科技教育的结合,在其结合点上形成新的学科专业方向。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八条 本科专业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目标,适应侨乡经济社会人才需求,有充分详实的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

(二)一般要有稳定的、便于组织教学的学科基础,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三)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四)能配备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五)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四章 专业设置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为学校负责本科专业设置和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和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由学校提出当年专业设置的指导性意见,相关院(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6月份提出增设新专业的申请报告,由教务处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者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校教学委员会定于每年9月对各院系设置新专业的申请予以审议,参加专业设置审议的校教学委员会成员,需达到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票方视为有效。评审结果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 拟增设新专业的单位必须提供本规定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相关资料六份,以及电子版一份。

第十四条 若新增的本科专业在教育部本科目录外,除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需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等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学校专业设置工作接受学校纪律检查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对新增设专业的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年生源不足或教学质量低下,或毕业生就业情况不好的专业,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限制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可中止该专业所在学院(系)申报新增专业权限。

第五章 专业建设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要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学科建设、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文件、教学队伍、教学方法与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十八条 加强学科建设。要科学规划学科体系,优化传统学科,发展新兴学科、交叉边缘学科,壮大优势特色学科,要不断提高基础学科水平,充分重视应用学科的发展,形成基础与应用学科互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拓宽专业口径、夯实专业基础,增强学生适应性。要根据学科与侨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

第十九条 培养目标。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制订培养方案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落实学校的人才培养定位,结合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体现对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特色。

第二十条 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保证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培养方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要明确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制定科学的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精品课程建设为龙头、优质课程建设为基础,不断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模块化课程建设,改革专业的课程体系结构。

第二十二条 教材建设。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完善教材选用与评估制度,完善教材出版资助与奖励制度,重点支持特色教材编写,把教材建设重心由组织教师自编教材转到鼓励高水平教师主持或积极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的申报与编写上来。

第二十三条 教学改革。学校支持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教学文件建设。要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进度表、教案、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教学质量监控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注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技术等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要建设相对稳固的校、院(系)产学合作基地和实习基地,并加强深层次合作,要不断改善实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图书资料建设。学校要不断加大对图书资料建设的投入,以保证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应适当向新设置专业倾斜。

第二十七条 加强网络教学资源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等的建设,促进专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传统专业建设。对传统专业的改造着眼于适应侨乡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改造重点放在细化人才培养规格、突出人才培养的市场需求,不断强化专业实践、专业应用环节,着力培育传统专业自身的特色。

第二十九条 新办专业的专业负责人在学校教务处指导和管理下、在所在院(系)的领导下制订并实施专业建设规划,开展专业建设工作。

第三十条条 新办专业所在院(系)制定新办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保证按计划开展教师的引进和培养工作,使新专业师资的数量、结构、素质、水平满足教学需要;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开展对新办专业进行全面评估、规范与建设;在加大新办专业资金投入的同时,从专业定位、专业名称与专业内涵的一致性、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格与目标、专业实验室与图书资料和专业师资队伍等诸方面对新增专业进行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构建自身特色。

第三十二条 名牌专业、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建设。此类专业是指专业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高、毕业生就业率高、社会声誉好的专业。它是学校办学水平的标志之一,也是学校办学优势的具体体现。学校对此类专业在招生计划安排、人才引进和队伍培训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改善、教学改革和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加大名牌专业、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的同时,明确专业建设目标,理清专业建设思路,切实制定和完善专业建设实施计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课程改革与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与管理等方面落实相关人员责任,落实专业建设经费,保证按期达到或超过专业建设的预期目标。

第六章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包括:省名牌专业建设经费,学校新专业建设费,其它有关专业建设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省教育厅、学校两级拨款。主要包括获省级建设的专业经费、校级建设专业经费等。上级下达的项目经费,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每个新办专业提供不低于30万元的“新办专业建设费”,“新办专业建设费”主要用于新办专业的图书资料、课程、实验教学软件、实验室等教学条件建设。

第三十五条 新专业实验室、课程等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基本教学建设体系,在经费预算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是专业建设发展的物质保证,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挤占。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统一由学校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七章 专业评估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业建设以各教院(系)为主,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规划。学校在专业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总体调控。专业建设是各院(系)的中心任务之一,各院(系)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院(系)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务处将组织专家组对新设专业的建设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评估不达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停止招生直至撤消专业。

(一)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的专业,在专业建设软硬件条件上给予大力支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二)对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的专业,及时进行整顿、改进和建设,适当压缩招生规模,实行隔年招生。

(三)对于办学条件差、学生就业困难的专业,经学校教学委员会研究论证,给予停止招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名牌专业和优势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加强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名牌和优势专业建设,带动学校其它专业的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