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激励教师、教学管理与服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及教学管理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人员。
第二章 教学工作奖
第一节 教学工作奖的种类
第三条 全校设立以下五个教学工作奖项:
(一)教学质量优秀奖;
(二)教学改革成果奖;
(三)教学研究成果奖;
(四)教学管理优秀奖;
(五)教学服务优秀奖。
以上奖项均为单项奖,单独组织评定,单独奖励,但可作为评定校级以上其它有关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二节 教学质量优秀奖
第四条 教学质量优秀奖的评定对象是从事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全校专兼职教学人员。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教学质量优秀奖:
(一)在理论教学或实践教学中教学质量优秀、成绩突出的教师;
(二)我校学生在全国、全省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中取得名次,其中有突出贡献的直接指导教师;
(三)我校学生在全国、全省组织的各种统考中取得优异成绩,其中有突出贡献的任课教师。
一般评出10名获奖者,分一、二、三等奖,比例大致按2:4:4评定。
第六条 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由校教学督导组、教务处或各院(系、部)推荐;在全国、全省“竞赛”和“统考”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可由院(系、部)向教务处推荐。教务处汇总后,亦可加入推荐人选,一并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
第七条 教学质量优秀奖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推荐入选人员进行评审,并确定受奖人数及等级。
第八条 获奖教师在全校公榜表彰,颁发“五邑大学年度教学质量优秀奖”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三节 教学改革成果奖
第九条 教学改革成果奖评定对象同第四条。
第十条 凡取得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此奖:
(一)凡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果者;
(二)凡在实践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果者;
(三)凡在专业调整、改造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果者。
一般评出10名获奖者,分一、二、三等奖,比例大致按2:4:4评定。
第十一条 推荐人选由院(系、部)、教务处及校教学督导组提名推荐,个人亦可直接向教务处提出自荐(以上均需提供书面材料)。教务处汇总后,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
第十二条 教学改革成果奖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确定受奖人数及等级。
第十三条 获奖者在全校公榜表彰,向获奖个人颁发“五邑大学年度教学改革成果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奖励。
第四节 教学研究成果奖
第十四条 评定对象为全校专兼职教学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凡在教学工作的某个领域取得显著研究成果并有公开发表(或在我校《高教研究与探索》上发表)的论文,可申报此奖。
第十六条 教学研究课题包括教学各个领域和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并要有课题的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教学研究成果奖一般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第十八条 推荐人选由各院(系、部)、教务处等单位提名推荐,个人亦可直接向教务处提出自荐(以上均需提供书面材料),教务处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然后上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最后确定受奖项目及等级。
第二十条 获奖者在全校公榜表彰,获奖个人颁发“五邑大学年度教学研究成果奖”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五节 教学管理优秀奖
第二十一条 评定对象为各院(系、部)教学院长(或教学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务员以及教务处管理人员和设备处实验教学管理人员等全校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凡在教学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业务熟练、富于创新精神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二十三条 该奖项评定不分等级,奖励名额为6人。
第二十四条 推荐人选由各院(系、部)、教务处、设备处等单位提名推荐,个人亦可自荐(以上均需提供书面材料),教务处汇总后,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最后确定受奖人数。
第二十六条 获奖者在全校公榜表彰,获奖个人颁发“五邑大学年度教学管理优秀奖”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六节 教学服务优秀奖
第二十七条 评定对象为学校机关各部门及教学辅助部门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凡在教学服务工作中,认真负责、业务熟练、富于创新精神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二十九条 该奖项评定不分等级,奖励名额为6人。
第三十条 推荐人选由学校机关各部门以及教学辅助单位提名推荐,个人亦可自荐(以上均需提供书面材料),教务处汇总后,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一条 每年评定一次,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最后确定受奖人数。
第三十二条 获奖者在全校公榜表彰,向获奖个人颁发“五邑大学年度教学服务优秀奖”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三章 教学事故及处理
第一节 教学事故
第三十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级,即严重教学事故、教学责任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主讲教师旷课一节及以上;
(二)在校(院、系、部)安排的考试、考查中,主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副监考教师缺席;
(三)在国家、省组织的统考中,主考教师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副监考缺席;
(四)教师在出考卷中出现重大错误,给考试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五)命题相关人员或相关任课教师泄露考试内容,给考试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六)教学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职而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七)在国家、省组织的统考中,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指令而给考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八)在其他教学活动(实验、实训、实习、设计等)中,因工作失职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九)教学服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职,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教学责任事故:
(一)主讲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
(二)在校(院、系、部)安排的考试、考查中,主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副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
(三)在国家、省组织的统考中,主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或副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或未严格执行指令而给考试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四)教师在出考卷中,出现较大错误,给考试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五)命题相关人员或相关任课教师泄露考试内容,给考试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六)教学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职而给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七)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手续而擅自改变教学计划、擅自停课、调课;
(八)其他因工作失职而给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九)教学服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职,给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第三十六条 凡给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尚未构成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责任事故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节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必须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单位主管领导填写《五邑大学教学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书》,写明教学事故发生的时间和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交教务处,教务处经调查核实后,依本条例确定事故等级送交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行文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并报人事处扣发当月自筹校内绩效工资的50%,教学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含一年)第二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除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自筹校内绩效工资的150%。
第三十九条 教学责任事故由学校行文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教学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含一年)第二次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各院、系、部、处在本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公开批评,教学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含一年)第二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一次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第三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严重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当年发生两次教学责任以上事故(含教学责任事故),取消当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
第四十二条 凡因教学事故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除按本办法处理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一旦出现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或次日报教务处,逾期不报视为隐瞒,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作出决定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或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五邑大学教学工作奖惩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