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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校务公开机构及印发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04-27 18:06  

校办字[2009]11号

校内各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规范有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落实高校校务公开规定,经第5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成立校务公开机构,并实施《五邑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现将校务公开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五邑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知照有关人员和遵照执行。

附一:校务公开机构设置

附二:《五邑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五邑大学

二OO九年六月二十日

附一:

校务公开机构设置

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王克、胡社军

副组长:庞若龙、卓雄

成 员:傅全、张运华、张国雄、周建生、冈虎、董超俊、李霆、邓子胜、卢东亮、胡克章、胡四能、李旭萍、吴卓强、陈永富

二、校务公开办公室

主 任:卓雄

成 员:傅全、张运华、张国雄、冈虎、董超俊、王建生、李霆、邓子胜、卢东亮、胡克章、郑长春、吴卓强、胡四能、刁叔钧、李旭萍、赵贵明、陈永富、黎明、许皓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组长:庞若龙

成员:周建生、冈虎、于建华、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列席:傅全、周建生)

附二:

五邑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校务公开工作,依据广东省高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校务,是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在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本校在职教职工、在校学生依法享有学校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学校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党委书记对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校长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成立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党政办具体负责协调校务公开的实施;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协调和监督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校务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开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二、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

(二)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

(四)学校招生和教育管理改革情况;

(五)学校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九)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学校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二)面向社会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高等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校务,除应包括本规定的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和建设执行情况、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

(四)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六)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七)教(职)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八)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

(九)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十一)校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二)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三)学校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十四)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五)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十六)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十七)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十八)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十九)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二十)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三、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依据本细则公开的校务,学校按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校园网上公开;

(二)利用校报、工作简报、广播等媒体公开;

(三)设立固定的公开栏等;

(四)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

(五)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四、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一般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内容由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享有校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学校的接访人员应该当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申请时间。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学校决定公开的,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涉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校务向申请人公开的,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学校要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收集主要包括下列校务公开材料:

(一)校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

(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会议记录本;

(三)教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四)学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五、校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通过以下方式对校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校务公开情况;

(二)听取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工作汇报;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校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校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同时报送给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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