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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03 08:49 阅读次数:

环化实验〔2026〕3号

全院教职工:

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且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邑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026年5月22日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指导老师应提前10分钟到达实验室,做好实验准备,监督学生按规定进入实验室,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定。

二、学生没有按规定时间进入实验室,按迟到处理;无故不参加实验课,按旷课处理。

三、实验室指导老师应在实验课前强调本次实验的安全注意事项,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提醒学生注意在实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四、实验指导老师负责维护实验课期间的纪律和秩序,严禁学生一切违规行为,未经老师同意不允许擅自离开实验室。

五、未经实验指导老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拆卸任何仪器设备。

六、保持实验室内清洁,严禁吸烟、丢弃杂物、吃东西、打闹等,不得带与实验无关的物品进入。一经发现,实验指导老师有权取消其实验资格。

七、师生应爱护公物,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八、师生借用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归还时严格清点,丢失或故意损坏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九、实验课结束后,学生应把实验结果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向实验指导老师汇报,经允许后方可离开。

十、实验指导老师在实验课结束后,必须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并与实验室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学生应主动搞好实验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不得将实验室任何仪器设备或药品试剂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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