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教职工:
《五邑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邑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024年5月20日
五邑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是学院对教学活动实施监督与指导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学院内部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作用,保证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架构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在学院领导下,协助学院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的专家组织,是我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学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设组长2名,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人,秘书1名。从在职专任教师中聘任,聘期三年。
三、督导成员任职资格
第四条 坚持立德树人,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为人正派,处事客观、公平、公正,善于与人沟通,敢于发表意见。
第五条 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思想理念先进,了解教学改革动态,积极参与和推动教学模式、方法手段的改革创新。
第六条 具有5年以上本科教龄并且学生评教成绩优良,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1)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从事过院长,教学副院长、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工作 。
(3)获学校及以上机构组织的教师讲课比赛一等奖的优秀青年教师。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任教师,督导组长推荐,经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直接任命。
第八条 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学督导可以连续聘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三届,若在聘期内,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化等原因连续一学期不能正常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者,或工作失职达不到督导成员要求的,或自愿提出申请退出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终止其聘任。
四、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习和研究学校有关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评价的文件精神,以现代教育思想和评估理论为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条 深入教学一线,了解和收集各种教学状况信息,及时反馈给学院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配合各系组织开新课与新开课的教师试讲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对教学运行管理、课堂教学、
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的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价工作,提供评价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帮助任课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接受学院委托,参与组织学院青年教师讲课培训、期中教学检查、教师讲课比赛、观摩教学、教研教改项目检查等专项教学活动,向青年教师提供教学咨询。
五、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督导组成员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学期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 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教学督导研讨会,了解督导成员及教师个人的教学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每年完成一份督导报告,向学院提出完善本单位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评分公平、公正、合理,年终汇总评价结果并反馈给学院,作为年度考核及绩效参考。
第十八条 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具体次数由督导组根据学院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每次听课均需完成听课记录,提出有建设性意见并及时同任课教师交流沟通以帮助老师提高教学质量。并在两周内向秘书提交教学质量评价表。
第十九条 听课对象包括:参与考核的所有专任教师。其中新引进教师、开新课的教师、各种教学评优的教师、职称晋升的教师,以及其他临时指定需要听课的教师会增加听课次数。对学生评教分数低和学生反映比较强烈的教师,重点督导,帮助老师查找问题,助其改进。听课方式有分散式和集中式,具体由督导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按照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操作和实验报告批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环节检查。对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中期和答辩环节进行检查;对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教学档案检查。每学期对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电子教案、PPT、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作业等教学档案进行抽样或集中检查。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议。深入教学第一线,采用访谈、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教学文件抽查等多种方式,收集有关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检查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及时向学院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督导秘书工作要求:
1.负责学院相关教学质量监督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交和归档工作。
2.协助督导组长进行教学督导检查等工作的安排与运行。
3.完成督导组交付的其他工作。
六、工作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教学督导承担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情况发放相应的奖励性绩效酬金及年度考核的社会服务分,具体情况由学院决定。
第二十六条 督导组享有参与学院相关教学活动并提出指导意见的权利,以及要求学院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尊重、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开展工作,重视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并加以认真研究,持续改进。
七、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督导组会同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