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
当前位置: 首页>>学术委员会>>正文

五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2年03月29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上的重要作用,更好地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五邑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依法设置校学术委员会,并在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具有适当的学科、年龄和性别结构,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按照学科、专业和高级职称人员的规模,合理确定学院(部)在校学术委员会中所占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任,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坚定“四个自信”,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学术声誉和公认学术成果的全职在岗教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关心学校及学院(部)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取由自下而上推荐等民主方式,公开公正遴选,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保证学术委员会组成学科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正性。学术委员会候选委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本届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候选委员名单提出下一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常委会审定。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和知名学者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人数不超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四分之一,且不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特邀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确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表决产生,选举结果通报校长办公会,并由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条 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和学院(部)的教师规模确定,一般为5至11人的单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学术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部)党组织原则上在学院(部)具有高级职称人员自愿报名和党支部推荐人选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部)党组织提名,符合条件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进入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按章程规定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与学科与科技(社科)发展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秘书长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由学科与科技(社科)发展中心主任兼任;秘书处设工作秘书1名。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及调离学校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每学年三次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当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出现缺额且距换届尚有半年以上时,可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办法进行缺额补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及学院(部)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及学院(部)学术事务、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遵守相关保密纪律;

(五)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术审议。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校其他与教学科研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等进行审议,为学校及学院(部)重要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二)学术评定。对评定教师任职水平与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高层次人才选拔计划人选、推荐各类重要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学校及学院(部)设立的各类重要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做出相应的学术水平评价。

(三)学风维护。指导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仲裁工作,审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给出学术鉴定结论。

(四)学术咨询。为学校及学院(部)重大决策提供必要的学术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受学校及学院(部)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对校学术委员会须做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全体会议的事项,经秘书长提议、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同意后,可通过通讯评议方式征求委员意见,并形成决定。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提供全体会议做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投票表决形成决议时,须有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同意方有效。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若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再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定。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学院(部)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