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昕同学:
1.因你于2023年3月15日举行的大学英语(3) 考试中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的行为,根据《五邑大学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的规定,拟对你作出 记过 的处分。
2.如你对上述拟作出的处分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未在陈述和申辩期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公告
教务处
2023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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