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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八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更新时间:2012-04-28 14:13:07  浏览次数:

   

 

五邑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暨第八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参考资料

 

 

 

 

 

 

 

 

 

 

五邑大学工会

2012年1月

 


 

目  录

 

 

 

 

1、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

2、五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3、五邑大学教职工代表提案工作规程

4、五邑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章程

5、五邑大学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规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我校第六届工会委员会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团结广大教职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扎实开展工作,为实现五邑大学的奋斗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工会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我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建设教工之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校改革、发展与和谐,实现迎评促建的发展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和完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五邑大学工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工会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组织和行政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1、各党总支、支部要把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听取工会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教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各党总支、支部要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形成党组织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会工作局面。在年度考核中要把工会工作列入考核内容。

3、要按照工会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配备好各级工会干部。校工会设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副校级干部担任,专职副主席由正处级干部担任;正副主席的人选由校党委同上级工会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名推荐;届中变动工会正、副主席须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4、各党总支、支部要为工会的基层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支持工会的基层委员会建设。学校在各学院、系部设立分工会,在机关依照直属党支部的设置设立部门工会。要民主选举分工会委员和部门工会主席。分工会设委员2-3人,主席原则上应由同级党政副职以上干部担任。部门工会主席原则上应由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5、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加强工会干部的选拔和培养。要选拔那些政治素质好、热爱工会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敢于为群众说话办事,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的同志担任分工会和部门工会的委员和主席,要把工会干部纳入学校后备干部培养计划之中,要把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工会工作基本理论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列为主要培训内容,通过参加党校学习等形式,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

6、各党总支、支部要重视发挥工会的源头参与作用,支持工会参与学院、系部和单位的重大工作的研究,协调工会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在研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吸收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工会负责人也应在广泛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准确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并做好信息沟通和群众中的宣传工作。

7、要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按全部教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向工会拨款,并根据“教工之家”建设要求和工会重大活动的需要,提供设施、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和经费补助。

8、各级工会要及时将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方案和上级工会指示精神向同级党政组织请示、汇报,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争取支持。工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维护行政领导行使正常的指挥权威,教育教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动员、组织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和工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健全工会工作新机制,全面履行工会“四项”基本职能

1、工会要在全面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的工作实践中,努力创新机制。要了解掌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积极探索工会工作新的载体、途径和方法,努力从内容、方式、制度等方面逐步构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具有时代特点、符合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和广大教职工实际需求的工作体制和运作机制。

2、工会要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第一职责,积极推动学校各项相关政策完善和落实,保护教职工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为教职工施展抱负和才华创造宽松的环境。

3、工会要把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作为工会的重要职责。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活动,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4、工会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协助党政抓好职工队伍的师德建设,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引导教职工遵守“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增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意识,树立良好的教风、校风和机关作风。

5、工会要主动协助党政做好协调工作,引导教职工自觉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迎评促建、校兴我荣”的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引导教职工支持学校的改革,共同促进学校的发展。

6、坚持为教职工办实事,热心帮助教职工排忧解难,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的保健工作,使教职工有更加充沛的精力投入本职工作。要加强工会活动室和各种教工俱乐部的建设,根据教职工的需要举办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讲座和培训,适时开展各类健康文体活动,增强教职工身体素质。

7、各级工会要支持女教职工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和家庭文明建设。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要把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政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的“双代会”制度,充分保证教职工代表对学校改革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议权以及民主评议监督权,认真落实教代会提案。

2、校工会要坚持教代会团长、工会委员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团长、工会委员会议在“双代会”闭会期间讨论处理问题的作用和检查督促作用。各院系党政和分工会要建立情况通报会制度,将本院系的重大决策、改革方案及时向教职工通报,使教职工切实享受政治民主权利。

3、要继续推行和完善校务和院系务公开制度。各级党委、行政要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上认识校务和院系校务公开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工会在校务和院系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各级工会要找准位置,发挥特色,自始至终参与校务和院系务公开的全过程,积极配合党政做好校务和院系务公开工作。

4、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各级工会要做到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相统一,及时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敢于和善于维护教职工经济、劳动和健康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各级党政要支持工会履行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责。

5、要加强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教代会代表的素质关系到教代会的质量、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民主监督的力度。各级工会承担着本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在做好教代会日常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增强他们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教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水平。

四、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1、工会要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特别是工会班子成员要加强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工运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高等教育的新理论和新观念,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全局意识、创新意识,不断提高做好工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的专兼职干部队伍。

2、工会要认真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要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工会经费的使用要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审计和监督。

3、要加强“教工之家”建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和广东省委关于工会组织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把建设“教工之家”的工作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工会要把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作为自身建设重要环节来抓,把我校“教工之家”建设成为健康之家、和谐之家和爱心之家。要建设和管理好伍舜德教授活动中心和工会宣传专栏,经常组织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使教职工之家常建常新。

 

 

                               中共五邑大学委员会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五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五邑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七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下同)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下同)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工代会除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可根据学校的特点,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活动。

第三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可结合召开(简称“双代会”,下同),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四条  “双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条  “双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讨论、评议、审议、决定”四项职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能。

第六条  实行工会和教代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也是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的工作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八条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和校级行政副职领导的述职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经费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议、通过工会(或教代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讨论、审议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业绩考核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奖酬分配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第十一条  审议、决定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十三条  校长要定期向“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双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和职能。

第十四条  “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对工会、教代会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十六条  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选举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的成员。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十八条  “双代会”换届,须成立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分工会、部门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由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联合向校党委提出召开“双代会”的报告,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条  由校党委、行政共同签署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学校党政共同批转工会关于召开“双代会”的请示。

第二十一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

第二十二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做好“双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届期内召开“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协同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代表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  “双代会”的代表以分工会、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代表的条件。凡享有公民权的五邑大学在职在编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双代会”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在师德和职业道德建设中作出表率;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六)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二十九条  代表的产生。学校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双代会”代表人数分配到各分工会、部门工会。各分工会、部门工会应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各分工会、部门工会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所在分工会、部门工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代表的组成。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相当的素质,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代表的组成原则如下:

(一)教师、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代表相结合的原则。学院、系的教师代表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80%以上,后勤等部门要有一定比例的工人代表。

(二)各类职称、职务代表相结合的原则。每一类职称的教职工应有适当比例的代表。学院、系的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40%,其他单位的比例由各单位视本单位实际情况自定。

(三)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老中青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老教职工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四)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要有不低于30%的女教职工代表。

第三十二条  各分工会、部门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学校“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我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在编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学院、校机关部、处、室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在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知名人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按分工会、部门工会单独或联合建立“教代会”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各一人。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双代会”代表的权利:“双代会”正式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工会、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三十六条  “双代会”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宣传“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监督其落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工会、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代表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三十八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团向校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双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四十条  “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双代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需有团长及代表签名)。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学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予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校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组织建制

第四十七条  校工会设工会委员会,也是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即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第四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由新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八章  专门机构设置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相近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合设为“双代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为便于开展工作一般可设经费审查、提案、职工福利、文体活动、妇委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方案,提交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通过后聘任。

第五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双代会”负责,在校工会主持下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双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双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五十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九章  预备会议

第五十四条  “双代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或校工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校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十五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十章  主席团

第五十六条  “双代会”换届时,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双代会”换届会议。

第五十七条  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会议规模决定。

第五十八条  届期内各次大会由校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主持。会议期间,校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

 

第十一章  正式会议

第五十九条  “双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 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 校长作行政工作报告。

(三) 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 校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就上次“双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 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 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八) 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十二章  决议、决定

第六十条  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六十一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六十二条  校长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六十三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可以采取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实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十五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提前召开“双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六十六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双代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校党政工领导、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分工会、部门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十三章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为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编制、活动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以利开展正常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经五邑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七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五邑大学工会委员会。

 

 


 

 

五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

(五邑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七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五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五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的提案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制建设;要重视提案的审查和立案,重视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常设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提出组成方案,提交大会通过后产生。委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各若干人。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提案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对提案的审核、立案,建议承办单位。

1、负责检查和督促提案的受理工作,落实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交流情况或实地考察。

2、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负责的单位,可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提出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意见。

3、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4、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核、立案和落实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向代表大会提交合符规范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七条          提案人

(一)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二)代表团集体提案。

第八条  提案内容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提案受理:

1、提案提出有关学校大政方针,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提案涉及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提案受理:

1、提案超出教代会规定职权之外的问题。

2、提案超出学校管理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3、提案属个人的问题。

第九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份内容: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四)提案书写必须字体工整,符合规范。

(五)每个提案人必须亲自签名。

第十条            提案时间

(一)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

(二)     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发布提案征集的启动和截止期限。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2个月进行,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完成。

(三)     提案的拟定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团长、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审核与整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一)召开教代会团长、工会委员会议,发提案征集通知。

(二)规定提案征集的截止期限。

(三)对代表进行培训,讲解提案拟定要求与书写格式。

(四)发提案表。

第十二条  提案审核

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提案人的资格、人数、提案格式与征集格式与征集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提案分类

对符合规范的提案按规定和内容进行初审分类;

A类:拟提交审核立案的提案。

B类:拟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

C类:拟不受理的提案。

 

第五章 提案的立案与交办

第十四条 提案的审核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立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审核程序

(一)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议

1、听取教代会秘书长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的报告。

2、对A类提案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1)      该提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的提案号。

(2)      不能立案的,归到B类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转送有关单位。

(3)      对B类、C类的提案进行复审,以避免遗漏。

(二) 汇总立案的提案,并进行登记造册,由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有关部门。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草拟《提案审核报告》。

(四)向教代会团长、工会委员会议汇报提案审核工作情况。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教代会团长、工会委员会议的意见或建议,修改《提案审核报告》。

(六) 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审核报告》,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七)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签署“提案审核意见”,建议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提案立案情况,由学校召开与提案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提案审核情况,布置提案办理工作。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

(一)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

(二) 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 提案的办理时间为立案的提案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除寒暑假外),承办单位必须作出处理。对正在(已经)落实的提案,须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四) 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答复

(一)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并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二) 承办单位必须将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原件上,并交回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承办单位的处理或答复意见交校工会存档,并将复印件交主提案人。

(四) 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五)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存档,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答复情况。

(六) 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将以立案的提案及答复意见进行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五邑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章程》

 

(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七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教职工互助互济、救急济难的集体主义精神,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设立五邑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救助基金。

第二条 基金对患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的资助,是患病教职工在参加社会保险和按国家政策规定取得相应补助后,生活上仍有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的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学校行政福利费拨款;

(二)海外华侨和港澳乡亲;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四)本校教职工捐款。

  第四条 基金救助对象为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教职工患有重大疾病系指首次确诊患有下列各类疾病而且必须经住院治疗。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

(二)各种恶性肿瘤;

(三)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

(四)急性、亚急性重症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

(五)重大心脏手术(包括多支架植入、瓣膜置换、搭桥术);

(六)严重颅脑疾病(肿瘤、大出血等)手术;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大动脉(血管)手术;

(八)患有某些严重疾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花费巨大,造成严重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救助办法:

  (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分工会、部门工会初审后送交基金管委会。

(二)校医务所审核申请人的患病和治疗情况。

  (三)研究基金管委会讨论确定救助名单和数额。基金管委会在审核救助对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有效。

第七条 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由基金管委会讨论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为人民币一万至三万元。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由校工会福利委员会、校妇委会、校医务所所长、部门工会、分工会代表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基金日常事务由工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九条 基金由校财务代管,专款专用。由基金管委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校工会经审委员会、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及收支情况,由基金管委会定期张榜公布并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属教代会。

                                                 

五邑大学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规程

(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七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上级有关法规,结合五邑大学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是学校二级教职工大会与二级工会会员大会的简称,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在本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教代会、工会组织的延伸。学院教职工大会除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教代会、工会统一安排的工作和组织的活动外,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院内凡享有公民权的五邑大学教职工和工会会员为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一般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遇特殊情况,经本单位党组织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七条  听取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行政有关负责人的述职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教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等,加强对院、系务公开的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向本单位教职工做工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选举分工会委员。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十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的换届大会,必须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和分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分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召开大会的报告,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校工会批准。

第十一条  届期内各次大会由分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大会正式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本单位工会、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三条  分工会要做好大会的准备、宣传工作,提高教职工对教职工大会、工会性质、职责、权利的认识;对教职工权利、义务的认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组织建制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可设民主管理、财经监督、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小组。教职工在80人以上的学院可设立工会小组。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小组和工会小组设置及人员组成方案,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专门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大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十六条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

 

第五章 预备会议和正式大会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二)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三)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人员超过教职工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行政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分工会作工作报告。

(五)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大会发言。

(六)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属于学院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实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经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可提前召开大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属于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职工大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分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党政领导、分工会主席以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经五邑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七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属五邑大学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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