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章程》 (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七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教职工互助互济、救急济难的集体主义精神,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设立五邑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救助基金。 第二条 基金对患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的资助,是患病教职工在参加社会保险和按国家政策规定取得相应补助后,生活上仍有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的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学校行政福利费拨款; (二)海外华侨和港澳乡亲;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四)本校教职工捐款。 第四条 基金救助对象为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教职工患有重大疾病系指首次确诊患有下列各类疾病而且必须经住院治疗。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 (二)各种恶性肿瘤; (三)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 (四)急性、亚急性重症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 (五)重大心脏手术(包括多支架植入、瓣膜置换、搭桥术); (六)严重颅脑疾病(肿瘤、大出血等)手术;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大动脉(血管)手术; (八)患有某些严重疾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花费巨大,造成严重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救助办法: (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分工会、部门工会初审后送交基金管委会。 (二)校医务所审核申请人的患病和治疗情况。 (三)研究基金管委会讨论确定救助名单和数额。基金管委会在审核救助对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有效。 第七条 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由基金管委会讨论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为人民币一万至三万元。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由校工会福利委员会、校妇委会、校医务所所长、部门工会、分工会代表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基金日常事务由工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九条 基金由校财务代管,专款专用。由基金管委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校工会经审委员会、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及收支情况,由基金管委会定期张榜公布并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属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