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按照《教育部 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科技〔2020〕2号)文件要求,学校将修改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根据第130次校长办公会议精神,学校将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按论文投稿时间和专利申请时间算),停止执行《五邑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邑大〔2017〕166号)中第四章(专利成果奖励,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及第五章(学术论文、著作奖励,第十二条至十五条)相关条款。
学校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征求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新的科技成果评价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评价方式和奖励措施,以充分调动全体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科技处/社科处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