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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管理规定

2010年06月10日 点击:[]

校科字【200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若与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相矛盾时,以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条 科学研究项目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统一管理,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家、省部委、厅市有关部门下达或委托,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的项目,或我校为合作单位且有科研经费到校的项目。

(二)横向协作项目。

(三)校级科研项目。

(四)学校自筹经费项目。

第二章 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

第四条 国家、省部委、厅市有关部门下达或委托项目的申报。

(一)申请人按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认真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

(二)科技处、社科处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科技处、社科处统一上报合格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各级各类基金项目的申报。

(一)各级各类基金项目的申报应按相应基金条例要求和基金指南选题原则进行,认真填写申请书,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送科技处、社科处。

(二)科技处、社科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对限额申报的项目,由科技处、社科处组织学科组进行评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

通过后再行上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获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如果申请人无获资助的科研项目,则由申请人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经费支出;不符合上述条件者由学校统一支付项目申报费用。

第七条 横向协作项目

(一)横向协作项目是指非政府拨款资助的科研项目,通常是利用本校人力、技术及设备,按委托单位的要求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项目。

(二)横向协作项目合同书采用五邑大学要求的统一格式版本。

签订横向协作项目合同的基本流程如下:(1)课题组自行与合作方进行商谈,并确定合同内容。必要时科技处、社科处可协助课题组进行谈判。(2)合同书经所在单位领导核实、签字后,交科技处审查;(3)合同书经科技处审查后,先由委托方代表签字、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再由分管校领导(超过10万元的合同)或科技处(不超过10万元的合同)代表校方签字,加盖五邑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4)无经费的合同、或不采用五邑大学要求的统一格式版的合同一律不予受理。

(三)各院系部应及时检查、跟踪项目的进展,确保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例如:取得重大技术进展、研究中无法克服的困难、与协作单位发生纠纷等)应及时向科技处、社科处报告。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请参见《五邑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申报及管理规定》。

第九条 学校自筹经费项目按《五邑大学科研基金申报及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第十条 项目组成员的调整、研究计划的变更,项目负责人须书面报告科技处、社科处,在科技处、社科处办理有关审批、备案等手续,未经备案的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按《五邑大学科研经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按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科研项目的申报、获批、执行、结题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横向协作项目结束时,由项目负责人写出结题报告,经委托方证明认可后,填写《五邑大学横向协作项目结题表》,经院系部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查同意,报送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按《五邑大学科研成果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正在进行的各类项目,若发现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其经费,并及时写出详细的书面材料说明不能完成的原因,交科技处、社科处处理。

对于不能完成的科研项目:

(一)若属于纵向项目,由校科技处、社科处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材料并说明情况。

(二)若属于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协商解决。对故意不完成者,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或处罚。

(三)对于不能完成科研项目的负责人,若责任在我方的,学校将对其今后申请、承接科研项目进行必要的限制。

对于不能完成的项目,已计算的科研积分予以扣除。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办调离手续时,应遵守《五邑大学科研经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完科研项目交接手续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每年于12月底前写出本年度科研工作总结交科技处、社科处,科技处、社科处综合各系、部情况写出全校科研工作总结上报分管校长。

第十八条 科技处负责项目档案的建立及保存工作,并按学校规定进行科研积分的认定与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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